3上一篇 2015年3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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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明确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法院不能无故拒接老百姓诉状。在之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实现,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途径如上访、信访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此外,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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