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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张晓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需与时俱进了

□ 本报记者 张成

    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诞生,从此合作社的创办和运行有了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不变的合作社法之间出现了摩擦,两者的关系开始由致动向制动转变。

    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面临界定范围狭窄、内容覆盖不够、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适时调整,与时俱进。

    界定范围过窄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始之初,只有涉及第一产业的生产型专业合作社,但随着农业的多样化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合作社的界限正在被不断拓宽。合作社的创办方式出现了变化,由过去的自办向自办、领办等多种方式转变。同时,合作社的类型也在扩展。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已经开始出现劳务、旅游、传统工艺品加工等覆盖农村二、三产业的经营类和服务类合作社。

    张晓山认为,这些非生产型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体现了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它们突破了法律的界定范围,使其游离在合作社法之外。这不利于社会的管理,也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因此,他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扩大对专业合作社的界定范围,使各类不同的合作社都统一在合作社法的体系之下。

    内容覆盖不够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体制创新、完善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要求。

    对于社会大市场而言,单个合作社依然不够强大。所以,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合作社之间开展横向联合和纵向一体化就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现行的合作社法里并没有提到合作社联合社。虽然合作社联合社在各地都有开展,但从合作社法的角度讲是缺乏依据的。

    张晓山说:“联合社可以更加有效地整合农业资源。一个是经济实体型的联合社,合作社之间相互入股,组成联合社;还有一种就是组成联合会,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上代表合作社与企业、政府进行协商、合作。所以,亟需对合作社法进行完善。”

    在金融方面,虽然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因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

    “外部融资不畅,可以内部互助。”张晓山建议,合作社法应当鼓励社员、合作社之间开展资金互助,促进资金在合作社、联合社内有效流通,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给。

    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合作社,地方政府以指导、扶持、帮助为主,但在监管方面却甚少涉及,导致合作社出现假、空的现象。

    据了解,合作社法在设立之初,为了降低农民参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为农民组织最大限度提供便利费用,法律对合作社的设立和注册登记条件采取了低门槛制度。

    张晓山指出,由于成立合作社以后,可以享受一些政策、税收、项目优惠,并能获得财政的支持,再加上进入门槛低的便利条件,这就使得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监管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所以,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应该是有区别的!”张晓山补充道,门槛低是为了鼓励广大农户参与合作社,这个初衷是对的。对那些尚处在初期,还没有享受到国家优惠的合作社,政府应当以扶持、帮助为主,监管可以适当放松。但是,对于已经成型的、享受到政策补贴和优惠的,就要纳入监管体系中,采取审计、动态的考核等方式进行实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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