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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有望立项 “社会性、非市场”或成核心

□ 本报记者 李 博

 

    受关注多年,却始终未有进展的农村金融立法工作有望在今年破冰。

    日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搞好农村金融人心所盼,应抓紧启动农村金融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证。

    此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相比此前的中央一号文件,此次国务院首次提出: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农村金融》周刊记者在两会采访期间了解到,农村金融立法调研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有望在年内形成基本思路。

  或将明年立项?

  农村金融立法终迈艰难一步

    “农村金融改革至今仍未破题,源于缺少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向记者表示,农村金融立法意义重大,金融改革滞后,农村发展将始终受到制约。

    由于涉及方面众多,一直以来,农村金融立法以其复杂性、历史性、系统性而著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农村金融服务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须涉及农村金融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和支持保障方四个主体。

    对此,刘振伟认为,农村金融立法可尝试两条路径:一是综合性立法,即制定一部包括农村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小微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和支持政策保障在内的综合性法律;二是简单化思路,即制定主体法,逐步建立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农村金融》周刊记者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全国人大农委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中农办、农业部等10多个部门参与,已于2014年6月启动了农村金融立法前期调研。

    据悉,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立项、开展起草工作、进行调研、形成草案框架、起草条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和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共八个环节。

    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农村金融立法虽然尚未立项,但已纳入立法项目的前期准备,并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建国亲自负责,自去年以来已经开展了多次调研。相关知情人士坦言,农村金融立法绕不开“一行三会”,需要权衡各方利益。

    此外,张晓山也向记者透露,农村金融立法有望在今年5月初步完成各方意见汇总,在年底之前将达成一个基本思路。

    立法涉及哪些内容?

    “社会性、非市场”或成核心

    “鉴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刘振伟认为,农村金融法需要考虑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制度安排。

    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表示认同。

    “农村作为弱势群体,但农村金融机构却过度参照商业金融的做法,对于中国的现状,立法除了应当明确商业金融的支农责任外,还应当加紧完善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模式,重建合作金融体系。”杜晓山说道。

    据悉,农村金融法将明确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承担支持“三农”的责任。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和治理机制:对商业性银行承担支农业务部门的运作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支农方向、经营方向应明确界定;对合作制银行的改革方向及治理结构应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小微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采取引导、规范的监管导向,立足于促进发展;对民间金融要及时管理和规范。

    刘振伟表示,立法将促进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小微金融机构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协作、适度竞争。

    “农村金融法应着重当为农信社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张波告诉记者,目前农信社在业务经营范围上与其他金融机构依然不对等,缺乏与农村金融服务有效衔接的财政、货币和税收等长期扶持政策,农信社生存和发展基础缺乏保障。

    对此刘振伟表示,立法将确立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支持政策,无论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谁支农就扶持谁;支农力度大,享受的优惠就多。同时,立法将推进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以及小微农村金融机构,凡是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都将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政策。

    此外,对于基层呼声强烈的农村金融风险控制问题,据记者了解,立法还将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培育农村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资金实力;加速推动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征信体系建设、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人才教育等方面着手,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金融服务“三农”创造宽松环境。


记者视点:

“有为”才能“有位” 合作金融发展期待立法支持

□ 本报记者 李 博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农村金融的改革依旧有待破题。

    “当前农村金融过度商业化,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有待加强,合作金融体系缺失。”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认为,应当加快构建合作金融体系,通过立法给予发展支持,满足农民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去“合作化”改制加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合作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依托于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已超万家。

    一方面是苦苦探索,另一方面是法律缺失。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向记者透露,下一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将明确“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法性。但他同时也表示,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只能算是一种调剂余缺的业务,并不代表真正的合作金融。

    张晓山认为,国内当前缺乏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而资金互助业务的发展鱼龙混杂,并且其载体为商业属性,合作金融业务短期内很难分离出来,难以形成架构完善又具有专业人才的合作金融组织。

    对此,杜晓山认为,可先出台地方性法规鼓励和规范合作金融发展,试点从村、到乡镇、再到县的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张波表示,在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可就地区发展保留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属性,发展差异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有为,才能有位。合作金融发展不仅需要总结好的做法,探索试点,更需要立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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