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山东兰陵蒜农出口韩国的2200吨大蒜被退回事件的报道甚嚣于世。其中,代理公司翻译标书未完全、发货前与货到后两次质检标准不一致等多个存疑细节一再成为焦点,引发多方关注。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就此回应,这一事件初步被判断为商业合同纠纷。截至目前,涉事双方已进行多轮磋商,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均已介入,蒜农们仍奔走在“讨说法”的路上。
与此次贸易摩擦类似,农产品出口贸易争端中,常被“曝光”的风险、“潜藏”的疏漏以及至今仍悬而未决的争议等一系列亟待修复的事宜,恰被2015中央一号文件中“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之内核一语破的——主动防范出口农产品被“遣返”,各个击破农产品出口流程中的顽疾和隐患,势在必行。
路漫漫其修远兮
存疑细节待各个击破
在此次大蒜事件中,“农产品出口贸易质检环节出状况”一幕再次上演——“重缺点大蒜超标”成为大蒜被“遣返”的直接推手。其中,“离岸前与货到后质检结果不一”引发不解。中方当事人之一蒜农王先生告诉记者,这次事件的基本流程是“中方按要求备货—离岸前韩方派专员质检合格后发货—货到后接受韩方检测—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动植物检疫合格、韩国农管所质检不合格—全部退回”。而据了解,之所以两次质检结果不同,是因为质检方法不同——离岸前每袋大蒜可先剔除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进行检验;到港后则直接在每袋中抽取1/4的大蒜进行质检,这种前后不一的标准和结果让蒜农难以接受。农产品出口贸易中,质检程序向来繁杂严苛,暂且不论此次事件是否涉及国际贸易相关壁垒、重缺点超标结论公允与否、签约环节是否就质检环节沟通透彻,仅从“因质检结果直接导致大蒜被退回”这一既定事实,就可一窥农产品出口中质检一环潜藏的风险与隐患。
“中韩版标书‘谁执牛耳’”疑云重重。中方当事人认为,韩方并未完全按标书流程行事。按标书规定,有权要求货物返送的机构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并未提及韩国农管所。对此,与蒜农签订贸易合同的韩国大农农产公司表示,蒜农拿到的标书是大农农产翻译后的中文版本,其中只对大农农产认为有用的信息进行了翻译。蒜农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并没有见过这份长达40多页的韩文版原标书。而实际上,经过多道“转手”,大农农产已是拿到这笔大蒜订单的第三道韩方“贩子”,所以 中韩版本标书究竟以何为准、未翻译完全是职责缺位还是有理有据……至今虽仍莫衷一是,但日前商务部初步将此贸易争端定性为商业合同纠纷。“单打独斗”、“首次试水出口”——蒜农当事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直接作为农产品出口贸易一方的农民,如果此前并未接触过国际贸易,很有可能因为资源与意识的相对缺位而处于弱势,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不足。蒜农王先生陈述的此次出口流程中,他们能够直接操作和驾驭的环节只有备货装货,三位蒜农当事人中也只有一位此前间接接触过出口贸易。毋庸置疑,蒜农当事人在贸易全程没有见过韩文原版标书、不清楚中文标书内容不完整、对质检标准和质检流程不明确、对争议解决条款等国际贸易常识均不甚了了,也是这起涉外商业合同纠纷中不得不提的一大硬伤。
打铁还需自身硬
全环节提升风险防范
作为我国连续多年的第一大出口单项农产品,大蒜在我国的常年种植面积占世界大蒜栽培面积的2/3,出口量约占全球大蒜贸易量的80%-90%。“世界大蒜看中国”早已成为全球共识,这也是此次大蒜事件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而放眼全国,据中国报告大厅网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12月,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1945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出口719.6亿美元,同比增长6.1%。越来越多的农业从业者参与到农产品“走出去”大潮,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大势所趋。
与此同时,国际农产品市场风波诡谲,进口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配额设置、产品检验检疫等政策性、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而掣肘。以此次大蒜事件为例,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二大农产品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而在韩国保护自主农业的传统下,即便2014年亚太经合会议期间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实际上达成一致,韩国将对医药用品等6000多项货品取消关税,但我国的辣椒、大蒜、猪肉等614项农水产品仍被排除在此次“免税之旅”,农产品出口依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国际贸易态势。
风雨来时更须迎难而上,此次大蒜事件也为我国已经或即将加入“农产品走出去”的参与者拉响风险预警。而刚刚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及的“要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支持农产品贸易做强,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模式……”,也彰显出国家对农产品出口领域的政策关注和服务支持。
出口有风险,参与需谨慎,修炼内功更需立即“摩拳擦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赵健处长提醒农产品出口贸易参与者,应多角度、全环节进行自觉主动的风险防范。
他分析说:“首先在寻找商业合作伙伴环节——找对人很重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资信能力好的合作伙伴;在谈判缔约环节,大家对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等商务条款通常会比较重视,而对违约责任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往往重视不够。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戏称为‘午夜条款’,即作为合同最后部分的条款,常常是到谈判接近尾声时才进行协商,因此也最容易被忽略,而一旦出现争端需解决时,就可能因为此前未足够重视而变得棘手。如果在缔结合同时,约定当发生合同争议时交由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就会拿到争议解决的‘主场优势’,为维权增加一道保障;而在履行合同环节,要具备法治思维,尤其是合同思维,合同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法律,自己要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也要敦促对方履约,保存好履行合同的书面证据。遇到违约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出现争端需要解决时,仲裁、诉讼等维权行动一定要及时,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细节同样不容小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焦亚尼处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进出口贸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细节的把握,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导致重大的损失。以质检为例,涉及到货物具体的质量标准、质检机构、质检方法、质检与付款条件挂钩等,合同约定越明确就越好操作,把不确定的状况在合同缔结环节就尽量消除。此外,出口方要特别注意运用信用证对自身权利的保证,除了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也要尽到关注的义务,尤其注重信用证中相关的议付条件,谨防潜在陷阱。”焦亚尼同时指出,“进出口贸易的细节往往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中作出了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了更好地维护我们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权益,可以考虑在这些国际条约及惯例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别产品进出口的实际情况,拟定一些格式合同,明确交货、付款以及争议解决的各个细节,以把进出口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打铁还需自身硬。结合中央一号文件,既指出了国家层面,要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抓紧制定农业对外合作规划,逐步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投资、财税、金融、保险、贸易、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又期待社会层面,能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和出口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各类商会组织则应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纠纷仲裁等作用。至于想要把农产品“走出去”的农民,“单打独斗行不通”更是早已成为业内共识,尤其是第一次做出口贸易的农民,除了主动作为,更要学会借力作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具体环节可申请专业人员或机构的介入与帮助;此外,农产品本身更要严把质量关,不在关键时刻“掉链子”,逐步修炼起中国农产品“走出去”的全方位内功。
编后
山东大蒜出口韩国遭遇退回一事尚没有定论,其间因各种猜测、爆料、质疑不断出现,让事件继续迷雾重重。但是,回顾整个事件不难看出,事件中山东蒜农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对外贸交易无经验、中文标书翻译不完全等等,实属硬伤。有媒体表示:“此事件技术上看是霉变斑点超标,利益上看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层次原因是中外贸易关系由互补转向替代。”事已至此,对事件本身的或批评或愤慨等等言语已大可不必,最重要的是借此事件反省,我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方面如何强自身以应万变。
众所周知,很多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要求非常严格。拿韩国为例,韩国有近万种条款和标准限制农产品进口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这种检测使进口农产品一旦有质量问题就很难过关。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仅宁波口岸接收的从韩国退回的农产品就高达131批,货值934万美元。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很高的要求。
所以,要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必须先从自身入手,加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虽然相对内销的农产品,出口产品在质量、农药残留等方面已遵循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但因生产方式传统、管理标准不严、农民的卫生习惯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等多方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农业生产在标准化生产、流程控制、投入品应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随着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加大,贸易摩擦会越来越多。要减少贸易摩擦,维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必须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让绝对优秀的质量和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共同为农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声音
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以合同内容为协调纠纷的根据。同时,蒜农应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来进行调解仲裁,例如,可通过12335商务部一站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寻求官方帮助。建议蒜农方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在初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申请调解或进行国际贸易仲裁。
农产品对外贸易中,农民一方受法律知识、外贸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接受不公平条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对农民造成损失。为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当地政府和银行都应提高服务意识,起到帮助农民防控对外贸易风险的作用。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等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对农产品生产检验、贸易流通等环节进行统一把关,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提供协助,防控贸易风险。同时,政府应加强农民和当地对外贸易代理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协调二者的利益,使企业和农民有一个良好而紧密的沟通和合作环境,共同维护己方的利益。此外,政府应重点扶持当地有规模、有经验的外贸公司,对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外贸业务培训,加强企业的专业性。
——李时民(工作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我有三条建议: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应主动作为,积极发挥指导和引导作用,推行农产品示范区建设,指导出口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帮助企业产品也向着质优、量精、高附加值的模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的作用,在签订对外贸易合约时,增加风险管理,确定收、发货人共同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如全球认定的SGS,有利于在遭遇退换货问题时协商或是诉诸法律解决;三是农产品的时鲜性问题,要考虑在遭遇退换货问题时的应急机制,利用网络等平台销售产品,挽回损失,减少因退换货而产生的仓储、运输费用。
——张叶(工作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注意事项
1.弄清农产品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和饮食习惯。选择合适的农产品种类,即出口的农产品必须是进口国允许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
2.控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出口农产品的生产,要坚决制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严格按规定控制农药浓度的安全间隔期;实施标准化的水、肥管理技术。
3.不同的定价策略。根据不同用途或不同加工方式选择原料确定价格;对不同客商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 对不同国际市场采用不同价格。
4.全方位了解外商,合同的签定要规范。对客商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调查对方资信情况,防止国际上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国际贸易经验不足,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诈骗货物,合同的设立应了解适应国际市场的贸易惯例和规范,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描述需要准确。
5.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农产品出口企要筛选后,选择经营能力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服务优良的对外运输公司办理货物运输。要签订一定时间周期的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6.企业内部要健全制单、审单等规章制度。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一定要认真核对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在交付银行单据中,要做到货、单、证三相符,保证安全收汇。
(以上内容为本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