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发展新型农业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2014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4〕1号)也提出,把“以合作金融业务为重点,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新型合作金融服务体系”作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现就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路径作初步探讨。
一、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客观要求。
金融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农业生产的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金融服务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加速器上的一个重要齿轮。目前,“三农”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国家顺应农业生产组织创新趋势,正在加强涉农金融服务的改革创新,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以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合作金融体系是现时农村金融服务的最优选择。我国虽然有比较完备的金融体系,但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仍然是薄弱的一环。特别是为一家一户农民的服务还远远跟不上现时农民的需要,甚至有时“三农”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制度比较完善,但他们仍有比较完备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如美国的信用合作社组织按分工的不同设立了3类专业合作银行,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及下属基层合作社、联邦中央信贷银行及基层信贷协会、国家合作社银行及下属分支银行;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也分别设立德国合作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以及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他们的作法证明,合作金融体系是不可缺的,是必要的。我国农业家庭经营是主体,一家一户处于弱势地位,合作金融是其接受服务的最便捷方式、最优选择。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最佳担当者。供销合作社拥有网络、组织、人才等优势,有较为完整的流通产业链条,具有合作制运作、专业化服务的良好基础和丰富实践,可以在构建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体制中担当重任。在国际上,与我国同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韩国、日本、印度等绝大多数国家的合作社组织,都创办了金融性质合作社、合作银行,开展为农民服务。印度的合作社组织,有自己的合作银行、地区性农村银行和农民入股的初级农业信贷协会提供金融服务。韩国农协有中央会的农协银行和基层农协信用部(金融部)为会员提供一站式、多样化金融服务。他们的经验可供我国供销合作社借鉴。
供销合作社牵头兴办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改变其组织结构,加快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步伐。合作金融组织扩大了合作社组织的规模,使其由流通、生产、技术、储藏、运输、信息等服务扩展到金融服务,构建了新的为农服务平台。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可全面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的转变,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必须抓住时机,乘势而为。
目前,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面临几大有利时机:第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而这几年农村合作金融业务一直是供销合作社延伸服务链条的重要方面。第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第三,2013年10月,《国务院研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供销合作社开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延伸服务,满足农民对基础金融服务的需求。”第四,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偿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国家已有条件地放开了创办民营银行的入口。
为此,我们要乘势而上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参与创办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为题,成立专题小组,进行研究,也可举办专题研讨会,集思广益,献计献策。第二向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写出专门请示,就供销合作社参与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组织的必要性、必然性、参与方式、工作措施、达到的目标,提出具体意见,请求批准,做到师出有名,利于实施。第三将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供销合作总社社章修订及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起草。第四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组织专门人员从事合作金融服务工作,总社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门培训,做好人才储备。
三、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必须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一是为金融机构代理服务。按照国务院“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延伸服务”的要求,主动与金融机构协调,在乡、村供销合作社网点设立“金融代理服务部”,为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二是创办农民金融合作社。在主要乡、镇吸收农民入股,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金融合作社,为农民社员提供存贷款等服务。
三是创办合作社银行。这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目标之一,逐步做到自上而下的有全国性的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社银行、基层乡镇合作银行营业部(农民金融合作社)的一套完整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社金融机构。
四、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规范,管控结合
供销合作社参与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业务,是一项新事物,必须依法而行、依法办事。要做到立意高远,上下一体,全力推行,必求实效。
第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功能定位,采取的合作模式和要达到的目标,处理好合作制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致力于体制机制创新,协调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国家对合作金融的优惠政策等。
第二是要先行试点。自上而下推进,首先在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创办,然后在非试点单位推开,逐步做到农村合作金融上下一线,自成一体,成为供销合作社新的合作制网点、亮点。
第三是要严格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网点的合作方式、设立形式、设立程序、网点规模、网点布局等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规范统一,均以此办理,杜绝随意性。
第四是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我国有关金融业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吸收国内现有金融机构和国际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按章按规执行。
第五是要做好风险可控。把控制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杜绝违规存贷,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苗头,避免出现金融挤兑风险,给国家造成金融损失。
(作者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