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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贸易壁垒 发展绿色产业
——2014年技术性贸易壁垒十大热点回顾

 

    【编者按】2014年,我国出口企业面对的国外技术壁垒形势严峻,许多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等技术层面实施的保护措施都呈现越来越苛刻的趋势。据统计,2014年全国约23.9%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因退货、销毁、扣留、取消订单等直接损失达685亿美元,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反倾销,成为影响我国出口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

    步入2015年,我们对2014年以来碰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进行梳理,就对中国外贸企业经营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法规、措施进行盘点并加以提示,希望能够帮助我国企业更加准确地把握国际市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取更多主动权。

 1 欧盟BPR持续发酵

    自2013年9月1日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BPR)取代旧指令(BPD)正式实施以来,该法规已成为继欧盟《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之后,又一道影响纺织鞋服等数十类产品出口的重要屏障。

    【解读】

    BPR指的是 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 即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

    BPR法规监管的范围包括杀虫剂、消毒剂、抗菌抑菌产品和防腐剂,涉及领域包括个人护理、饮用水处理、工业领域的抗菌剂以及纺织行业纤维整理剂等。按BPR法规要求,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在2014年年初开始对欧盟市场的生物杀灭剂进行强制统一管理,生物杀灭剂产品只有通过授权后才能使用。2016年9月1日法规过渡期结束后,若想出口生物杀灭剂产品至欧盟,则须保证该生物杀灭剂所含有的活性物质的进口商或生产商,或该生物杀灭剂产品的进口商,三者中至少有一个已被列入欧盟的许可供应商清单中,否则不具备输欧的基本资质。

    【提示】

    企业一方面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前瞻意识,明确生产中涉及的生物杀灭剂产品是否列入法规的管制范围,在产业链和产业内寻求具有资质的生物杀灭剂原料供应商与其合作。另一方面,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主动了解申请授权所需的数据资料及其复杂程序,制作合规卷宗,抓紧在过渡期内向欧盟申请授权,并按欧盟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

2 “禁氟令”敲响电器出口企业警钟

    2014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温室氟化气体(F-Gas)的新条例,新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希望在2030年前将欧盟境内温室氟化气体的排放量减少至现今水平的三分之一。

    【解读】

    含氟温室气体包括氟氯化碳(CFCs)、氢氯氟烃(HCFCs)、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人工制成的化学物质,通常应用于冷藏冰柜、空调、隔热泡沫、喷雾剂及灭火器等产品中。

    HCFCs和HFCs是备受关注的含氟温室气体,前者是臭名昭著的“臭氧层杀手”。在最近几年,HFCs因没有臭氧层破坏性,被用作HCFCs的替代物大量使用,结果在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同时却加速了全球变暖,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现如今同样面临被取缔的命运。新规中明确禁售含氢氟碳化物且达到特定暖化潜能值的几类产品:包括2015年前禁止含该气体的家用冷藏箱及冷冻箱;2020年前禁止商用冷藏箱及冷冻箱和挤塑聚苯乙烯泡沫;2018年前禁止含该气体的气雾剂等。

    【提示】

    当前电器产品全面走向“无氟化”时代,未来家电产品也会在需求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领域加快发展。对于广大企业来说,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欧盟《含氟温室气体法规》议案的发布,加速节能环保产品结构升级,尤其注重国外节能环保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运用;另一方面应提升各类新型绿色制冷剂替代技术的研发水平,努力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助推产品核心竞争力提档升级。

3 美国“能源之星”计划出台更新多项新规

    “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计划是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联合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环保计划,通过选购高能效产品和建筑节省能源费用和保护环境。根据美国环保署报告,通过选择使用“能源之星”标识产品,美国2012年共节省约58亿美元的能源支出,以及2.42亿吨温室气体排放。

    【解读】

    “能源之星”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从2010年开始,美国就不断加强“能源之星”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制定工作,2014年出台或更新能效标准的涉及电视机、洗衣机、照明灯具、电脑等多项产品。

    【提示】

    国际社会态度迥异的症结在于认证标准的不同,技术才是硬道理,高标准的技术是各国的共同追求。我国唯有通过加速创新、实现技术跨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甚至超越对方,才能免受这些国家的指责。

4 LED产业风险加大 

    近年来,我国灯具产业蓬勃发展,成为与家电并驾齐驱的重点出口产品。LED(发光二极管)电光源作为灯具的领跑者强势崛起,同时也成为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靶心”。

    【解读】

    2014年LED照明产业的各项新规伴随着壁垒效应席卷而来,成为隐蔽性较强的风险因素。

    一是能源测试方法持续加严。美国能源部提出LED灯泡的新能源测试程序,明确了测量流明输出、输入功率和相对光谱分布的方法。

    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苛。我国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对原有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调整修订,LED电源等产品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被纳入强制性CCC认证范围。此外,智利拟规定电压不超过250伏,串联或并联的白炽灯串、LED 灯串的认证程序和安全要求,以及灯串产品的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及相应的缺陷分类,并定义不同认证体系下对样品数量的选择及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

    三是强制检验门槛提升。台湾地区已于2014年7月起实施LED灯泡强制检验,测试项目包含安全、性能及电磁干扰,未经检验即上市销售且经查证属实者,将被处以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

    一是加强产品检测把关能力。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在质量管理上把好原材料关、生产安全关和出口检测关。

    二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以加强产品自主创新为主线,着力突破制约灯具发展关键制造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牌认可度。

    三是高度关注预警信息。参照通报召回涉及的敏感焦点问题、高风险质量安全项目加以整改,在厘清自身需掌握的具体产品要求及应对方案上下功夫,促进出口可持续增长。

5 医疗器械产品纳入RoHS管控

    作为与人体密集接触产品,医疗器械一直以来就受到多国的法规限制,诸如欧盟REACH法规,CE指令认证,美国FDA认证等等。2014年7月22日开始,RoHS 2.0对医疗器械的限制更加剧了医疗器械企业的成本压力。

    【解读】

    医疗器械产品于2014年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简称RoHS指令);而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将于2016年7月22日开始实施;主动植入式医疗设备则是暂时豁免,不执行新RoHS指令。医疗器械产品要符合新RoHS指令,最重要的是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需控制在限值以下。此外,考虑到现有科技水平及经济影响,欧盟还对某些类别的医疗设备及设备中使用的材料提出了豁免,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在进行RoHS管控时,可参考相关的豁免清单。

    【提示】

    RoHS指令已实施多年,大多数电子电气企业都实施了RoHS管控,为医疗器械产品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相对便利的环境,可以方便的采购到符合RoHS要求的原材料。但是对于新纳入管控的产品,欧盟很可能在今后的市场调查中加大抽查力度。所以相关企业仍旧需要高度重视,加强产品的品质管理,采购绿色环保原材料,提高研发水平,寻找可行的替代品,着力改进工艺流程,并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积极地进行产品送检,确保出口产品符合RoHS要求,避免造成损失。

6 K-REACH法案逐步制定与完善  

    韩国REACH(K-REACH)全称为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又称化评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解读】

    该法案采用类似欧盟 REACH法规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现有化学物质和下游产品进行管理。韩国REACH是继欧盟 REACH之后,又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化学品管理法案,对中国化学品出口行业影响巨大。韩国REACH实施后,新化学物质和年出口超过1吨的指定现有化学物质在完成注册后,方可进入韩国市场。

    【提示】

    K-REACH实施后,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可以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韩国化学品市场,企业一旦完成登记也将在韩国确定一定的市场地位;而法规同时也给企业增加了监管要求。因此企业应第一时间关注法规动态进展,明确企业是否受K-REACH监管,同时对出口韩国产品进行排查,明确法规应对义务,并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

7 儿童用品增塑剂和阻燃剂限制法规密集出台

    2014年,国际上对儿童玩具和用品中使用增塑剂、阻燃剂的相关国际标准和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包括美国、欧盟、香港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频频出台相关法规。

    【解读】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标准;美国多州要求建立消费品或儿童产品中物质高优先级化学品或高度关注化学品列表;美国环保局确定若干类更为安全的有毒阻燃剂替代物;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更新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制指南;欧盟电子产品增塑剂限令升级加速;瑞典发布产品邻苯二甲酸酯调查报告;欧盟玩具安全法例收紧阻燃剂限制;加拿大禁止三岁以下儿童产品中含有磷酸三氯乙酯阻燃剂。

    【提示】

    一是要高度重视技术法规的研究解读。企业应将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应对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控体系,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二是要严格落实产品出口前的符合性测试。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的最后保障,出口儿童用品应严格按照各国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增塑剂、重金属等高风险项目的符合性测试,并将报告作为货物随附文件提供给客户,降低产品被国外官方抽查的概率。三是完善质量管理,提高软实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是破解日趋严苛的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企业应以安全、环保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原辅料管理和设计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实现企业转型发展。

8 儿童服装抽绳和可燃性成通报重灾区 

    2014年,我国纺织类产品遭遇的技术壁垒有所抬头,其中儿童服装抽绳和可燃性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解读】

    截至去年9月,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童装遭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加拿大卫生部通报150余起,其中绳带安全是重灾区,共142起。

    存在的风险主要为为:抽绳会导致某种伤害,如颈部抽绳会导致窒息、裤脚拉绳会导致儿童勾住和缠绊、裤脚束带可能会束缚活动等。

    【提示】

    企业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认真研读出口市场最新技术法规动态,尤其应重点关注儿童睡衣标准对标签、设计和性能等方面要求,有目的地指导产品设计生产;另一方面要加强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意识和质量管控意识,完善生产过程及制成品的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按照出口国标准做好检测认证工作,警惕产品可燃性风险给出口“惹祸”。

9 化妆品行业监管措施不断加强   

    2014年8月1日我国两个国家标准:GB/T29665-2013《护肤乳液》和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正式实施,化妆品行业正式摆脱了基础化妆品无国家标准的尴尬境地。然而,在我国加快步伐完善行业标准的同时,各国也在不断改进化妆品相关监管要求,我国相关出口企业仍面临严峻形势。 

    【解读】

    欧盟连续出台化妆品监管新规。2014年1月,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出了修订化妆品防腐剂相关法规的通报;2014年2月,欧洲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发布通告,将对化妆品法规下的几种防腐剂进行限制使用;2014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修订了欧洲化妆品法规,限制物质清单新增5种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2014年8月,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No 866/2014,以修订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V和VI。

    此外,美国也通报多起中国化妆品不合格信息,通报内容涉及没有按贸易国要求进行标签标注、违规使用色素、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等三方面。韩国也修订了化妆品监管范围,澳大利亚则加严管控有毒有害物质,沙特阿拉伯规定包装必须密封。

    【提示】

    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检自控体系,认真对待包括订单要求确认、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检测认证、独立包装、出口清关等所有环节,确保各个环节符合成品要求,并且有据可依。与此同时,加强与国外客户及业内企业的沟通,确保及时有效获取相关资质认证,避免因检测时间的延误耽误产品使用期限等最终影响产品销售。

10 美国修改食品营养标签

    作为食品的“身份证”,食品标签已成为我输美食品面临的最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之一。据悉,2013年,中国有200余批输美食品因涉及标签不合格而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通报。

    【解读】

    2014年2月27日,FDA提出食品营养标签改革方案,这是美国食品营养标签实施20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改。据了解,修改后的法案将增加企业的应对成本,企业需要改进标签、检测和认证,运营成本增加。同时企业退货风险也将加大,企业将需与国外客户及官方重新确认食品标签的合法性,这一过程将加大产品退货风险。

    【提示】

    输美食品生产企业首先必须增强标签意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加强标识方面的审核,了解并熟悉美方对标签的具体要求,严格根据美方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以免货物进关时因缺少合格标签而遭退货。其次企业应与属地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参加相应的国外法律法规培训,以增强应对各种国外标签相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本报综合整理)


相关链接

2015年需注意的几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电池指令(欧盟)

    欧盟新修订的电池指令对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镉和汞的限量进一步加强,2015年起,取消纽扣电池中的汞豁免。

皮革制品六价铬新规(欧盟)

    2014年3月,欧盟发布新规:(EU)No 301/2014,要求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的六价铬含量不得超过3mg,将于2015年5月强制生效。

GS认证PAHs要求(德国)

    2014年8月,德国产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新的关于GS认证产品的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简称 PAHs)评估测试程序,其生效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届时旧标准将于2015年6月30日失效。

    新要求主要变更有: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均按照玩具标准2009/48/EC分别划分为两类,并分别赋予了限值。

    受影响的产品主要有申请GS认证的电子电器、玩具、食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机械等产品。

加州65提案(美国)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在去年将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添加到65列表中,要求在加州销售消费品的制造商对产品含有的DINP在警示标签上进行标示,该要求已于2014年12月20日生效。

史上最严装运前检验标准(埃及)

    2014年末,埃及国外汇储备和贸易逆差等原因,出台限制中国商品进口的新法令,要求中国出口埃及的商品必须完全符合埃及本国标准。如果没有可适用的埃及标准,埃及认可6种标准为国际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盟标准(EN)、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标准(ANSI)、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标准(ASTM)和日本工业标准(JIS)。该法令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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