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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因此,2014年12月4日成为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强化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的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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