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行为,明确不良贷款处置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促进不良贷款清收处置。
《办法》共11章76条,涉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选择及现金清收、以资抵债、重组盘活、打包出售、呆账核销、不良贷款处置定价、不良贷款处置实施尽职要求,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与问责及附则等。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选择上,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方式的,应在对委托不良贷款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协议,切实规避法律风险。受托方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人员等。此外,还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招标清收、内部认领、借款人(担保人)破产清偿等方式实施清收。
在尽职要求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现金清收、以资抵债、重组盘活、打包出售、呆账核销等的尽职要求。同时,《办法》还规定,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定期督导机制,对督导中发现的清收处置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清收处置工作不力的县级行社,约见县级机构“一把手”谈话。此外,建立不良贷款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贷款转让、重组盘活、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加大违规处置不良贷款和不尽职管理处置不良贷款问责追责力度。
(尉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