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回顾: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要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地方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改革成果: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意见对供销合作社提出明确要求,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现代化流通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意见出台为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了政策机遇。
政策措施
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系统亮点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行农资统一配送,通过全程跟踪管理,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开展农资商品售后服务,目前山西省已建立庄稼医院849个,为农民测土配方3.4万亩,举办科学施肥讲座9万余次,提高了农民科学种田水平,促进了农资消费的增长。
政策措施
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
系统亮点
四川省广元市供销合作社大力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和升级改造,目前,已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8个。同时加快农产品冷链仓储建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完善、提升农产品流通网点630个;承接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探索由政府和供销合作社共同出资、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模式。加快日用品连锁网点向重点集镇布局,以“广供天下”超市公司为依托,向下延伸建设经营网点,加快标准化、品牌化的网络终端建设,完善、提升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点1240个,促进农村消费。
政策措施
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系统亮点
山东计划5年内土地托管面积达到2000万亩。汶上、梁山县等县级供销合作社整合农资、农机、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办农机服务合作社,开展耕、种、管、收、加、销全程“保姆式”或者某环节“订单式”托管,按照低于市场价格10%-20%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取得较好效果。目前省社采取上述方式托管的土地面积达530多万亩,惠及110多万户农民,已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社353个、领办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2560个,成为推进服务规模化的骨干力量。
政策措施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系统亮点
2011年6月,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农资专业合作社在全州率先建立了第一个社员股金服务部,仅半年时间,社员就发展到65户,股金增加了235万元,调剂社员股金186万元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利润6万元,助农增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截至2013年底,已经有13个县建立了社员股金服务部和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社员达2421户,股金1.65亿元,为社员调剂股金1.16亿元,解决就业1000多人,实现利润600多万元。解决了当地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深度解读:
求稳而非求变
□ 本报记者 邱 爽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对于这一政策的深度解读,本报记者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温铁军教授为您梳理解读。
以引导土地流转之题
行规范流转范围之实
“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将此次中央发布土地流转文件的意义夸大为‘即将掀起一场新的土地改革’,在我看来实在是一种误读。”温铁军认为,尽管此次中央发布的土地流转文件是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为题,全文通篇却都在严格限定着流转的性质和范围,并规定凡属于违法违规的土地流转行为一概在禁止之列。
“中央文件意在‘纠偏,实则求稳。”据温铁军介绍,当前过剩金融资本都在投向靠土地拉动的基本建设,再加上多数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政策平台套现的惯性趋势,两项因素集聚在一起导致了大量违规违法征占土地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如何全面推进土地私有化”,“如何把土地作为市场交易的一个标的物”等说法在一个时期以来甚至成为主流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因此,中央文件在此背景下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在“纠偏”。
三权分置是核心
农民获利是趋势
在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曾表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在刚刚颁布的文件中,如何实现三权分置有了清晰的路径——基本原则部分第一段话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这就说明,无论今后怎么改,集体所有权都是不变的基础。”温铁军告诉记者,坚持集体所有权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规定,其实质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有力保护,让农民能够最大程度地分享土地红利,也就是说只有能够让农民真正分享收益的土地流转才是被允许的——意见中有关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部分特别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从欧美模式到亚洲模式
综合性合作社是方向
“当八九十年代政府开始睁开眼睛看美国时,我们以为中国也能搞美国式的农业,但不知道美国是有农场主而没有农民的,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大农场存在的,中国人学美国的农业政策就搞错了主体,因为中国首先要考虑农民权益,农村的稳定,然后才有派生的农业政策。”温铁军认为,与其向那些建立在与我们历史、文化、体制、经济发展模式等等迥然不同的欧美国家学习,不如仔细研究一下我们的友邻国家是如何发展农业的。
以日本为例,日本农村由综合农协控制,日本综合农业合作社JA(即日本农业合作社的缩写)系统几乎涵盖各个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餐饮等各行各业,且在基本垄断(即政府规定其他资本不得进入农业领域)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丰厚的免税优惠,就是因为产生JA系统的收益是要反哺农民的。
“假如我们把专业合作社改为综合性社区合作社,帮助农民自下而上地组织起来,同时建立综合性的全国农会,农村就可以变成日本那样社会经济政治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系统。只要政府把财政专项主要通过综合性合作社来贯彻执行,老百姓就愿意加入综合农协。日本农民之所以98%以上加入综合农协,是因为综合农协返还利润给了他们60%的收入。如果我们把专业变成综合,让中国农协真正返还利润使农民收入增加,三农基础就能够稳固,抗风险能力还会增强。这种中国道路的乡土社会基础有利于中国抗风险。”温铁军在介绍日本农协经验时说。
仔细研读意见不难发现,中国农业改革的方向正在从欧美模式转向亚洲模式,具体表现在:其一,大规模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得到反省。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尺度”——“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其二,综合性合作社正在成为试点改革的方向。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