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4年11月2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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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13项措施促内贸流通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内贸流通,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

    《意见》提出,要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拓展网络消费领域,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鼓励支付产品创新。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加强物流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建设。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意见》指出要改善营商环境,一是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涉及内贸流通领域审批、备案等行政事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三是加大市场整治力度。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四是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

    此外,《意见》还就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出几项具体政策。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改革步伐,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

(辛华)


网售假冒化妆品电商将被连坐

    本报讯 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传和时下热门的网购方式均增加了监管内容。

    此次出台的《条例》增加了对于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义务的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追溯信息的,也将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

(涂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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