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不应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因为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来自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本质需要。
监管套利的误区
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通过专业化的分业监管,识别金融活动的系统性风险,并抑制金融交易的投机行为和不正当套利行为。在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不应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因为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来自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本质需要。在金融市场上的各种投融资行为中,用什么方式融资、用什么方式投资,取决于项目内在的资金运动结构、收益与风险结构。
在金融机构作为投融资中介活动中,在完全充分的直接融资(筹股或发债)与完全充分的间接融资(通过银行)之间,形成一系列过渡的融资形态,包括信托、基金等等。从理念上讲,为了解决信息与信用不足,需要间接金融,当然也就把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的风险传递给了银行等间接融资中介。银行必须为其资本消耗、风险补偿和服务成本获得成本补偿和收益。而直接融资是投资收益和风险在投融资者之间互相分配,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债权、股权、债转股等投融资产品。由规范的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私募市场、定向募集等多种方式完成。然后又有二级市场在包装、增信过程后,以新的证券化产品形态转让给需要者。这些都是大量投资者和融资者根据自己的信息和偏好自主选择的结果。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对各类产品的选择,不应有监管套利的存在。监管套利是指由于监管的政策差异而形成的套利空间。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证明了监管的误区,也证明了监管的不成熟。
在中国,选择什么投融资方式,常常不是来源于市场主体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偏好以及自身获取信息的差异,而是来源于监管政策的差别。同样的房地产、政府平台贷款,在银行信贷“一刀切”的限制下,要么走信托产品,信托经银信产品限制后,走证信产品,证信产品走不通就走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基金等渠道,实在不行就走民间借贷。这样,金融机构产品体系的安排不是来源于主体自主选择的偏好,而是从属于监管的安排,以监管套利作为金融交易者的利益来源。这样本来只需要7%左右的信贷融资成本,加上2%的通道费用,加上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的7%,加上银行的收益,就提高到12%以上。社会融资成本上升了50%以上。在这一不同领域监管套利的过程中,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和通道类业务的客户未变、项目依旧、风险格局未变、资金使用和来源未变,通过信托或结构化证券产品进行复杂的包装,形成更多的机构参与同一投融资项目收益分配的格局,驱高社会融资成本。
在中国更重要的监管套利发生在监管政策随意多变。窗口指导可以演变为事实上的信贷行政控制,合意贷款可以演变成按月、按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甚至逐笔报备审查。银行监管也在“管法人、管风险”的概念下无限延伸,不仅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变成事实上的事先审定,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则随意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