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供销合作社系统是我国社会经济尤其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自身改革发展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坚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使全系统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供销合作社系统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必将以实际行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
健全法制体系 为推进改革提供支点
总社法制办为系统提供法律支撑
□ 本报记者 王 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着重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全会通过的决定成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法制工作办公室作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法律事务部门,也在为总社及各地系统的改革发展不断提供法律支持。
一直以来,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主要围绕参与国家立法、处理机关内部涉法事务以及开展系统普法活动三方面展开。2003年—2007年,法制办全程参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工作。近年来,还参与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反馈工作。通过参与立法,为系统改革发展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在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从某种程度讲,直到现在供销合作社本身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功能定位、组织体制以及业务范围等各方面都无法可循。法律法规的缺失,必将成为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羁绊。目前,总社正在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立法,这不仅为供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在处理内部法律事务方面,法制办修改、完善了总社章程及内部制度,并对有关部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起草的重要文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对于涉及总社及地方供销合作社的相关案件及时给予协调指导。
在推进法律实施、做好普法工作方面,法制办更是做了不少有效有益的尝试。在总社“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启动后,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新问题,法制办及时编写出版了近20万字的《供销合作社政策法规问答》。《问答》选取工作中干部职工高度关注、具有普遍性的188个热点和难点问题,采用一问一答形式,逐一予以解答,力求文字通俗易懂,法规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使普法对象既能看得懂又能用得上,有效地将普法学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各地反响强烈。据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总社机关人手一册并免费发放到省级、市级供销合作社,不仅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供销合作社系统,也是各地处理法律问题的参考和指南,更成为新调入供销合作社干部的一本“工具书”。为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扩大普法的范围,去年3月,法制办在《中华合作时报》开设了政策法规学习宣传专栏,每周一期陆续介绍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至今已刊登70余期。另外,从2011年开始,法制办将原来每季度一期刊发的最新法律法规重要政策介绍改为每两个月一期,进行综合解读介绍,并在供销合作总社网站“法制工作”专栏发布,更加方便系统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学习。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还专门在全国普法简报宣传报道了总社的普法做法和经验。
总社法制办在指导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法规的工作中也成效显著。目前,江苏、吉林、贵州等地积极制定出台了供销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贵州省供销合作社经过积极争取,2012年9月省人大通过了《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扶持政策,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总社法制办及时召开培训座谈会,学习宣传并推广贵州的立法经验。目前,河北、河南等地也在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
2012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总社法制办积极推动由全国人大农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召开的法律实施5周年座谈会。总社领导在会上交流了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扩大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的影响。法制办还编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法规汇编》,发放到省级供销合作社,供大家学习参考。
除此之外,对于广大供销合作作社干部职工在法律方面的电话咨询,法制办都及时解答,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使法制办真正成为全系统的法律服务之家。
保障劳动者利益 建和谐劳动关系
安徽马鞍山市社推动合作社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 本报记者 吉宝飞 驻安徽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陶发邦
9月12日,安徽省当涂县劳动村村民尚定玉特别高兴,因为她与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她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据了解,尚定玉今年52岁,除了与合作社签订了蔬菜种植订单外,平时都会来合作社做季节工,每月3000元的工资是她的劳动所得。“今后我的劳动就有法律保障了,不再担心工钱会不会变、能不能按时支付、会不会因为我是女的而随时被解雇等问题了,心里踏实了,干得也就顺心多了。”尚定玉笑得合不拢嘴。
尚定玉所说的合同是她与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日前,马鞍山市供销合作社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专门制定出规范性文本,积极推动所领办农民合作社与社员职工签订农业合作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推进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过程中,马鞍山市社还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职工的特点,要求农民合作社与农民职工代表充分协商,明确合作社职工中固定用工、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等三大用工人群的工资待遇,严格约定各个岗位的工资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保险福利等事项。
据悉,农民合作社职工绝大多数是打工者,他们的生活来源大多依靠工资性收入。过去,他们的薪酬标准基本凭用工者一句话来决定,如果遇到收成不好,合作社效益下降时,还特别担心能否顺利拿到工资。
“这个合同让打工者的劳动工资有章可循,不仅稳定了我们的用工,也给打工者吃了定心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的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武骏对记者说,为了明确与打工者的详细工资依据,合作社的代表、工会代表与职工代表召开了三四次协商讨论会,充分考虑了双方代表的诉求和利益,最终协商达成了这两份合同。
据武骏介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根据合作社的用工特点分门别类地制定了固定职工、季节用工、临时用工3大类用工标准。其中,固定职工工资明确规定了山蔬菜直销店工作人员、蔬菜配送中心工作人员、驾驶员、采购员、调度员、对外营销人等人员的工资。季节性用工规定了加工厂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紫苏加工、腌制菜加工、礼品菜加工年平均工作时间为6—8个月,月薪3000元/人,中午合作社提供伙食;规定了农产品收购人员工资标准,每到季节蔬菜收购时生产部额外聘用临时工,此类用工年平均工作时间为6个月,月薪3000元/人。临时用工中,生产基地农田劳作工,按天计酬,平均每天100元/人;搬运工、水电工、瓦木工等工人工资不等,平均每天150元/人。
除了以上规定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还明确要求,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哺乳期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等等……考虑到打工者流动性大的特点,经协商,该合同为一年一签。
“这两个草案规范了合作社规章制度,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提高了合作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让合作社的发展更加合理化、法制化,完善了合作社的‘以法治社’之路。”有了法律保障,武骏对合作社的发展信心备足。
马鞍山市社相关负责人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要解除合作社职工的后顾之忧,以合同的形式来保障他们的权益。目前,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已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规范金融行为 依法合作互助
浙江省平湖市新当湖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规范经营
□ 本报记者 高瑞霞
自2009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各地有实力的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合作金融,并以资金互助社的形式开展,使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出现打着农民资金互助社旗号的民间金融机构,吸引巨额社会资本,吸收了大量农民资金的现象。运作不规范也让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出现阻碍,资金互助社依法规范运营日益被强调和重视。该如何依法组建并规范运营资金互助社?以互助性、民主性、灵活性和审慎性为原则的浙江省平湖市新当湖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范例。
“以前我也听说过有些资金互助社运营不规范,常有人携款潜逃,给会员造成了很大损失。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从建社之初,我们就严格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出现过任何内部资金外借、账目不清楚、呆账、坏账等问题。这些都得益于我们的依法规范运营。”新当湖农村资金互助社副总经理邵红霞骄傲地对记者说。
据了解,新当湖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于2011年4月,是由平湖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平湖市新当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四季对虾专业合作社和新中大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入股,联合发起组建的。该互助社注册资本500万元,入股社员317名。截至2014年4月末,各项存款余额118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992万元,满足社员超过80%的融资需求。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互助社对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设置了合理的监督机制。通过实行封闭式运作模式,互助社只针对317名社员提供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所有业务,贷款无需任何抵押,且利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近,互助社盈利后所得利润由全体社员分红。
同时,资金互助社在运营当中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检查。据介绍,在互助社成立之初,基础设施建设、操作系统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都要严格按照银行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要全面执行银监系统的非现场报表报送制度,及时全面将资金互助社业务数据反映至监管部门;互助社实行大额存取款授权制度,要严格执行现金轧账、印章管理等规定。对于柜台操作,实行柜台组长监管制度,柜台组长每天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且一天至少进行两次轧账。
此外,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资金互助社实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总额的50%双控规定。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高达500万元,单一社员贷款按规定最高可达75万元。但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资金互助社将单一社员的最高贷款额度定为30万元,且期限一般为6个月和1年,提高社员对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互助社的规定我们都严格执行,从来不敢怠慢。规范经营不仅让我们取得了社员的信任,也让我们的利润额不断攀升。为了让资金互助社运营的更加长久,更加规范,我们还自己制订了一个‘三查’贷款制度。”邵红霞说,“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资金互助社为每位社员建立社员档案。当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后,根据社员档案登记情况、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贷款的审批。发放贷款后,信贷人员进行实地或周边人员了解,审查其贷款用途真实性。贷后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贷款使用及信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写入该员档案。同时要求信贷人员做好贷款利息及本金的催收工作。这个制度的实行,也让互助社的运营更加规范,更加稳健。
邵红霞表示,资金互助社是亲农支农的有效载体,是根植于农村的金融组织,必须依法规范经营,才能确保其真正地为农所用,才能有效降低贷款成本,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这样,才不负资金互助社成立之初衷。
严密法治监督 稳定市场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活动
□ 本报记者 叶 梓
近几年,国家围绕“农资打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供销合作社作为服务基层农民的经济组织和农资流通的重要渠道,开展农资打假活动是每年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2月2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八部门联合召开了“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全国农产品集中地区,农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多年来,新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新疆农资集团积极联合当地质监部门开展“利剑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一系列打假措施,确保了农资货真价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针对当前新疆地区农资市场的现状,新疆农资集团制定了《2014年新疆农资(集团)公司所属系统农资打假暨质量诚信行动工作方案》,并承诺“不卖假货,假一赔十”。“农资安全问题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只有让农民切身感受、亲自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杜绝假冒伪劣的危害。所以,我们针对此次行动专门制定了《农资打假举报网络管理办法》和《农资打假举报网络信息员名单》,让农民来监督农资企业,力求全方位地维护农民利益。”农资集团相关负责人黄主任告诉记者。除此之外,还向优秀的农资配送中心颁发《农资便民服务公示牌》,力保“为农服务、诚信经营”的理念扎根到每个农资人的心中。
“2013年新疆地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48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个,查扣不合格农资商品3215吨,为新疆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133万元,我们希望今年通过‘利剑行动’能进一步提高农资打假成果,确保农民不因为使用假冒伪劣农资影响农业生产,维护农民的利益。”黄主任表示,“今年农资市场出现制假售假行为隐蔽、手段翻新等新问题,这也是今年重点要打击和严惩的。”对此新疆农资集团按照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农资打假五不放过”原则,保持农资打假的高压态势。
此外,新疆农资集团积极通过其旗下“农佳乐电子商务平台”配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我们平台在线销售上百个品牌、数千种商品,所采购的商品都是可溯源的正规厂家生产,网上样品也都提供100%实样的高清数码照片、详尽的技术性能指标和使用介绍,这样的话可以确保通过我们平台购买农资不会遭受到假冒伪劣农资的危害,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农佳乐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统筹力量 维护公平
江苏固城湖水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市场交易
□ 本报记者 陆 璐 通讯员 唐胜根
“秋风起,蟹脚痒;菊花开,闻蟹来!”自2001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每年9—11月都会举办隆重的固城湖螃蟹节,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4届,而螃蟹养殖也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和特色富民产业。多年来,高淳区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江苏固城湖水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倾力打造“承接苏皖、辐射全国”的一流水产批发市场,公司坚持依法管理市场,倡导价格诚信,维护蟹农利益,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
随着螃蟹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营户的大量集聚,高淳水产市场管理的难度愈来愈大。有的螃蟹经营户受利益驱使,收购螃蟹不明码标价,只打张规格、数量的收条,第二天再根据销售情况,作价付款给农民。经营户与蟹农结算时,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价格往往就低不就高,一个蟹农销售200斤螃蟹,就会损失1000元。据介绍,高淳水产市场每天螃蟹交易量约在30万斤以上,如果所有的经营户都不明码标价收购,那么农户每天损失将达150万元。
为扭转这种价格不透明的局面,高淳区供销合作社邀请区农工委、农业、物价、工商、商务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对策措施,坚决遏制经营户的坑农行为。固城湖水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牵头成立了高淳固城湖螃蟹营销协会,向水产市场下发《关于严禁不公开价格收购螃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和蟹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如发现有不明码标价、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同时,营销协会制定了《关于规范经营行为的公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交易秩序。所有经营户在收购螃蟹期间不允许拉客,收购的螃蟹必须斤两足、规格实,违约商户将受到相应处罚。市场会同质监部门,对场内700台电子秤全面检测、校正和贴封。螃蟹交易旺季,不定期组织抽查,严厉打击“遥控秤”行为,有效维护了广大蟹农和消费者的利益。每年螃蟹节前,水产市场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组织螃蟹经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倡导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此外,还利用电子屏、高音喇叭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卫生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螃蟹上市初期,交易多在夜间进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规范价格行为,固城湖水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带领螃蟹营销协会理事每天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市场管理人员与民警、保安人员每天晚上6点钟前到岗,昼夜巡逻,维护秩序,打击歪风邪气。区物价、工商部门又多次深入水产市场,与水产市场和螃蟹营销协会联合开展市场检查。今年螃蟹节前夕,市场查处收购螃蟹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约行为商户6家,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
多年来,由于高淳水产市场始终坚持依法管理、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交易秩序,深受农民欢迎,不仅繁荣了水产市场,更促进了农民增收。由于市场实行明码标价收购螃蟹和禁止螃蟹湿水交易,今年高淳水产市场交易比往年兴旺。预计今年江苏固城湖水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交易总额将达40亿元,帮助农民增收3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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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县社:部署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
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供销合作社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针对全县烟花爆竹行业专门印发文件,部署行业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并计划利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打击整治烟花爆竹行业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将围绕行业隐患治理、零售网点安全排查、非法违法经营三个方面展开打击活动,把采购备案、流向登记、货物配送、违规储存、超量储存以及零售商超范围经营、摆摊设点和非法走私贩运等作为重点检查整治的内容,通过安监、公安、工商、供销合作社等联合专项行动,从而进一步优化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环境。
(肖兆生 刘海滨)
安徽宿松县社:增强法治意识 抓好制度建设
本报讯 11月3日,安徽省宿松县供销合作社召开会议,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据了解,该县社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通过学习,对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新的认识。为深入贯彻领会全会精神,该县社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要求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法治意识;要强化从严治党责任;要持续深入改进作风;要持之以恒抓好制度建设;要从严管理干部;要切实加强纪律建设。
(洪万洲 王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