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4年10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监管出招 严防资金业务“野蛮生长”
银监会下文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
□ 本报记者 刘一凡

中新社发 耿国庆 摄

 

    资金投资业务增长过快,可能造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业基础的不稳或者对支农服务的弱化。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按监管评级开展债券投资,防控相关风险,并明令禁止省联社强制上存资金。

  中部地区一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务科科长小魏最近感到压力变大了。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文)。

    “215号文”要求,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以支农信贷为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前提下,稳妥谨慎开展资金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小魏所在的农信联社已经接到当地银监局下发的文件,要求辖内监管评级3级以下的农信社,资金业务应以低风险业务为主,原则上不得购买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债、理财、信托等产品。

    “资金投资业务增长过快的话,可能造成主业基础的不稳或者对支农服务的弱化。但如果减少资金投资业务,受贷款规模限制,闲置资金会增加,我们的资金成本又会提高。”前述农信联社理事长告诉《农村金融》周刊记者。

    引导做实涉农信贷主业

    “215号文”约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主要是为了引导其持续将重心和资金落在服务“三农”上。

    在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速、同业竞争压力加大以及贷款规模受限的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开展资金业务提高资金收益已成为业内常态。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农信社的负责人表示压力很大。小魏所在农信联社的理事长对《农村金融》周刊记者说:“息差收窄是必然趋势,农信社必须向大银行学习经验,保证利润来源的多样化,以应对竞争压力。”

    该联社从前几年起就探索开展资金业务,小魏便是当时引进的专业人才。

    据了解,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主要体现在存放同业、理财投资、票据贴现和债券业务等四大方面。

    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资金业务方面的探索已初见成效。截至9月末,东部某省一家县级农信联社持有债券余额3亿元,共做回购交易63笔,金额94亿元;投资机构理财交易15笔,金额29亿元;累计盈利2054万元,资金营运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397万元,利润增加503万元,同比增长76.9%,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就在农信社资金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之时,7月底,银监会正式下发了“215号文”,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

    银监会之所以会出台该征求意见稿,中金报告认为,由于过去几年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规模持续上升,而且风险偏好也有所上升,比如相当一部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所投资,而且一些金融机构并非是基于自身需求持有债券。

    监管机构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其实际投资资产的风险不相匹配。且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也增加了对短期融资、中期票据和城投企业债的投资。

    同时,业内人士分析,“215号文”约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主要是为了引导其持续将重心和资金落在服务“三农”上。

    东南沿海地区某省级联社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对《农村金融》周刊记者说:“资金业务的发展开辟了农信社的利润新渠道,但是如果片面、过度追逐利润,风险意识淡薄,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农信社的资金投向还是要以‘三农’为主,这是生存的根本,不能偏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个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度逐利情况严重。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农信社过度追求资金业务带来的盈利,甚至将信贷资金用来经营资金业务,造成信贷投放减少。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认为:“资金业务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在当前大银行网点下沉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果偏离‘三农’,对于其生存和发展将会非常不乐观。”

    不过,前述省级联社资金业务部负责人也表示,资金业务“野蛮生长”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贷款发放受到一些信贷规模指标的约束,闲置资金成本较高。”

    省联社强制上存资金被禁

    个别省份对上存资金依然有一定强制性。一家农信联社的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达到省联社上存资金的要求,他们要通过拆借业务获得资金,反而提高了成本。

    在“215号文”中,监管部门还特别强调严禁省联社强制上存资金:“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农信系统的资金营运大体分为4种模式:县级联社自主营运;市级机构即办事处依托部分县级联社加入银行间市场平台;集中全市的可用资金进行营运;省级联社集中营运以及省市县分级营运。

    对于哪种模式更佳,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东部地区一家农商行高管表示,该省联社并没有强制上存资金,各行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连同清算资金在内,我们在省联社共存有约2亿元。”而对于上存资金的额度大小,他表示会依市场情况而定:“因为市场不断在波动,如果上存省联社的利息高,我们就会把资金上存,如果利息低,那么到期后便提取出来。”

    西南地区一家县级联社则表示,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资金业务难以开展,他们的富余资金一般会主动上存省联社,通过省联社统一运作。

    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个别省份对上存资金依然有一定强制性。一家农信联社的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达到省联社上存资金的要求,他们要通过拆借业务获得资金,反而提高了成本。

    人行北部地区某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以往农信社将富余资金上存省联社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他说:“省联社以自有资本金和吸收县联社的上存资金开展资金业务,等于变身为接受县联社存款的特殊金融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经营以保本付息盈利。”同时他表示,省联社开展资金营运业务有一定限制条件,省联社只能以各联社以上存资金或场外委托方式开展业务。

    “215号文”中,监管部门还要求,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支持其自主运用资金。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等确实需要省联社提供资金服务的,应转变服务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业内人士认为,由省联社牵头代理运营资金,可凭借省级单位的平台优势,实现规模效应,既提高了资金收益,缓解农信社付息压力,也有利于省联社提高履职服务水平。

    前述人行工作人员建议,应合理确定辖内农信社资金营运的规模,在确保流动性的基础上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省级联社运用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和鼓励当地农村信用社在确保流动性的基础上,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