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2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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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特别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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