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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下)


    第四章: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权力机构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力机构有:全球大会、地区大会、理事会、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审计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三条: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可召开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欢迎会员组织及全体合作社自由参加。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将由全球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全球大会

    a)  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的权力机构,它包括各会员组织制定的四年一届的代表;和各专业组织和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理事会可为妇女参加全球大会设立指标;

    b)全球大会应形成惯例,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全球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的;

    ——在1/5的会员组织请求下或1/5的全球大会表决票赞成的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的;

    c)所有会员组织,在圆满地履行了财务义务后,都享有至少一个代表权和一票表决权;

    d)代表人数取决于支付给联盟总部的会费额, 并按全球大会的规定计算,但任何单独的会员组织或统一国家的几个会员组织不得拥有25个以上的代表(不包括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

    第十五条:全球大会的权力

    a)制定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

    b)  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工作计划;

    c)  选举主席、理事会和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对副主席选举结果进行确认;

    d)  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e)  在2/3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规则、政策和程序;

    f)  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

    g)  通过联盟年度审计帐表和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  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地区或专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抵押、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

    i)  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专业机构;

    j)  在2/3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决定解散ICA的问题。

    所有经全球大会投票表决的问题,除专门另行规定的以外,均应按多数票的意见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函电表决。

    第十六条:地区大会

    为促进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组织之间在地区内的合作,并提供一个讨论地区性问题的论坛,国际合作社联盟应建立地区大会作为其领导机构的一部分。

    每个地区大会的地域范围如下:

    欧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欧洲的会员组织开放。

    亚太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亚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非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非洲及相邻岛屿上的会员组织开放。

    美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会员开放。

    国际会员组织,只要在某个地区内有自己的会员,就可以全权参加该地区大会。

    第十七条:地区大会的权力

    a)  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

    b)  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地区工作计划的重点;

    c)  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

    d)  选举一名地区主席,经联盟全球大会批准后还将担任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选举产生一个地区管理机构;

    e)  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国际合作社联盟其他地区和会员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一地区的地区大会,但须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十八条:理事会

    a)理事会包括:主席、4位副主席和另外15位全球大会选举出来的成员,一届任期4年,如有空席,须在下届全球大会上补选。全球大会选举后,如理事会认为妇女代表数目不足,可暂时选择不超过4名妇女候选人加入理事会。选择结果应报下次全球大会确认;

    b)理事会至少一年集会一次,还可根据2/3的理事的请求或主席的决定临时召集会议。无表决权的替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但仅限于特殊情况下并须主席同意。可以通过通讯的方式做出决定;

    c)同一个国家的会员组织不得在理事会占有一个以上的席位,仅对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例外;

    d)任何人如其所属组织已脱离了ICA或未经理事会批准拖欠会员费,或其代表资格已不被其提名组织——如其为副主席,则为相对应的地区大会——所认可,不能参加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权力

    a)  制订和检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策略;

    b)  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c)  阻止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

    d)  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e)  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f)  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做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

    g)  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 并决定其报酬;

    h)  在提交全球大会前审阅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i)  指定ICA审计员,并听取年度汇报;

    j)  从其成员中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含主题委员会在内的各个委员会,并决定他们的任期;

    k)  指定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

    第二十条: 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

    a)  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应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数名通过地区大会选举出的其他成员构成, 任期为4年。补缺应由下一次地区大会通过选举或共同投票决定;

    b)  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具体选举过程, 应在不违背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前提下由地区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的权限

    a)  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制定的政策方针和决定框架内开展工作;

    b)  在地区大会歇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地区事务;

    c)  准备地区大会的议程, 组织地区大会会务工作;

    d)  提高会员的参与积极性;

    e)  促进地区内合作社的可持续性发展;

    f)  强化和扩大地区部门组织和专业委员会,确保这些组织和委员会与其世界级对应组织开展合作;

    g)  增强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本地区合作社运动在国家和地区机构中的良好形象;

    h)  设立适当的委员会;

    i)  向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推荐来自本地区的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的申请;

    j)  实施和监控由地区、部门组织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伙伴与联盟总部共同出资的活动和项目;

    k)  确保地区财务及预算被严格监管,并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一般性规定;

    l)  对地区主管所作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在提交秘书长和联盟理事会做最后批复前,对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主题委员会

    主题委员会应以实用和多功能活动作为基础, 并在相互协商一致下获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支持。主题委员会应:

    a)  制定自己的章程, 并由联盟理事会审批通过;

    b)  定期向联盟理事会以及联盟全球大会汇报;

    c)  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讨论主题;

    d)  确立主题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联盟团体之间可行并满足各方要求的协作关系;

    e)  联盟总部和地区办事处开展可行性协作;

    f)  确保各自的地区委员会是遵照国际合作社联盟及其地区大会确立的政策建立和运作的,地区主席应在全球委员会中有代表席位;

    g)  有权获得联盟全球大会的一个具有选举权的代表席位。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管理委员会

    全球大会应从其代表中间选举出一个审计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个,不多于5个代表组成。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工作:

    h)  根据ICA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检查ICA的财务管理情况;

    i)  检查成员组织的财务义务的履行情况;

    j)  至少每年与ICA审计员会晤一次;

    k)  就其认为有必要的问题向全球大会和理事会汇报。

    为上述目的,本委员会有权参阅所有相关的联盟文件。

    第二十四条:主席

    a)  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要代表,负责主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和联盟理事会;

    b)  主席应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

    c)  主席必须每年与审计管理委员会会晤一次,检查联盟的财务;

    d)  主席有权参加联盟部门组织和主题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副主席

    a)  副主席应帮助、支持主席的工作,并成为理事会与地区大会之间的桥梁;

    b)  副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在联盟政策及组织领导方面支持主席,并应承担理事会决定的任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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