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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金机构定向降准的现实思考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姜国君

 

    近日,央行公布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县域农商行、农合行分别执行16%和14%的准备金率,存贷比考核达标的农商行、农合行分别执行15%和13%的准备金率。

    此番“定向降准”,虽然能够释放的资金规模十分有限,但不难看出,督促县域银行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力度是央行的本意。

    定向降准的实质

    资料显示,人民银行、银监会每年都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存款投放在当地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实际优惠水平。笔者认为,在差别确定县域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问题上,未来央行很可能采取上下限区间管理的思路,即: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在一定的区间内,确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上限和下限。目前看,本次县域农商行定向降准的区间应该设置在15%~16%。

    由于本次定向降准主要集中在县域,所释放的资金规模十分有限。因此,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转向放松,充其量只能算是“定向放松”而已。笔者始终认为,定向降准的实质是为了支农再贷款。究其原因就在于:农商行和农合行作为县域存款市场的主力,监管层正在通过政策倾斜,引导其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领域。未来,监管层应该还会从“三农”入手,继续出台相关扶持举措。如果详细调阅以往的相关政策,不难发现,国务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县域农商行和农合行适当降准,还尚属首次。至于究竟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具备降准的资格,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方面,参照支农支小的成果。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表示,央行在执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将把银行支持小企业和“三农”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因此,有理由认为,县域涉农机构支农支小的力度,应该是监管机构必将参考的指标之一。

    另一方面,参照以往监管层办法。早在2010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就曾共同发布《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的核心是:县域金融机构只要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则可被评定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并给予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的优惠。事实上,这次定向降准已经突破了以往的政策惯性,力度较大。

    政策意图解读

    加大涉农资金投放乃是本次定向降准的政策意图。因为定向的宽松政策,旨在通过定向降准,在不增加M2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进而支持农村金融,为经济企稳回升做出贡献。这对于政策导向而言,恰好符合了推动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思路。体现了向下“沉”的导向,即:通过定向降准,让农村的存款“回流”至农村,让广大农民享受金融改革成果。

    丰富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是本次降准的导向所在。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不尽完善,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突出的表现在:抵押贷款担保方式过于僵化,金融产品和业务种类不够全面,多元化的金融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创新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丰富涉农金融产品乃是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向多元化转型的必走路径。通过定向降准则可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涉农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促使涉农金融机构主动创新,进而达到丰富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意图。具体到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其现实意义在于三点:

    一是关注符合降准条件的具体规则,测算释放信贷资金规模。如前所述,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优惠政策是:对于达标的县域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低于正常标准2个百分点的优惠。目前,农商行、农合行是按照17%的标准向央行上缴存款准备金。在测算新增信贷规模之前,应该先明确农商行、农合行存贷比是否达到考核标准,如果达到监管要求,那么将获得2个百分点的降准优惠。举例而言,假如一家农商行的季末存款余额为100亿元,如果少向央行上交2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则意味着可以释放2亿元资金。按照75%的存贷比要求,假设这些资金的75%均用于发放贷款,那么,则可以释放新的贷款规模1.5亿元。

    二是要紧扣自身的支农定位,确保投放投向符合政策要求。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进行调整,是人民银行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信贷资源流向“三农”和县域的举措。因此,未来监管部门一定会定向跟踪降准所释放资金的具体去向,需要农商行和农合行紧扣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确保新增信贷资金的投放和投向符合监管的刚性要求,经得起监管部门的推敲和检查。

    三是要把握利率的上浮空间,因地制宜确定合理贷款价格。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都鼓励商业银行反哺“三农”,但由于“三农”客户层级低、缺乏有效抵押物等问题,导致部分银行出于风险考量,并没有不遗余力地支持“三农”发展。近期国务院、监管部门频繁出台支农举措,这种政策导向的启示意义在于:支农是一条符合政策导向的发展道路,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可以在加大“三农”投放的基础上,适当提升贷款定价能力,争取逐渐实现“三农”业务的商业价值。在定价时,可以通过借鉴其他贷款利率的定价方法,来确定“涉农信贷+农业保险”贷款模式的利率。

    总之,对农商行和农合行,促使其要把握好政策尺度,确保信贷投向,创新涉农金融产品,才能切实把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政策导向贯彻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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