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分工负责的工作有:
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
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意见指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要求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提出,要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从直接供应方面来看,意见首先丰富了资金供应主体,鼓励成立有关服务“三农”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在农民合作社或供销社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他说,在创新资金供应方式方面,意见要求引导银行业慎重稳妥地开展“三权”抵押业务,继续试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国家也将出台配套支持资金供应的政策措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直是农村金融面临的难题。此次《意见》涉及机构改革的部分,给未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定下了大致的框架。 “明确机构改革路径,有助于放开农村金融机构手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与经营机制完善。”曾刚说。
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意见表示,要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
“此次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与一直以来提倡的服务重心下沉保持一致。”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说,“普惠金融是重要的政策目标。”他表示,在以家庭为参与主体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需要服务的对象小且分散,亟须用基层网点进行对接。
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意见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
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