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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改革(一)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了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相关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国家工商总局对《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并启动实施新版营业执照。现分三期介绍改革的主要内容。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案》对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取消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取消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限制,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的降低。

    但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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