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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


    供销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供销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其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重申,要健全监事会机构设置。

    关于监事会的职权,中发〔1995〕5号文件明确,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由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设立及职权,应当遵循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并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实际,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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