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部某省政府明确表示,将在2014年底之前,将全省所有的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虽然改制有利于助推其发展,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拔苗助长’之意。”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农信社本身发展欠佳,想要借助改制转变经营现状,未必能够解决根本问题,如果经营不善,反而可能更加促进其向逐利性转变,不利于其支农定位。
改革的本质应是创新,但农信社的改制是否已经成为一种模式的复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面对当前农信社的改制问题,谈及如何平衡盈利与支农之间的矛盾,不少代表委员期待相关部门能给予农信社更多配套政策。
期待政策扶持
全国人大代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滕秀兰表示,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后,其服务对象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存款准备金率和税收方面却有截然不同的标准。她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进一步发挥其支农支小职责,应当在税收等政策层面给予农商行与农信社同等待遇或其他优惠。
“支农责任与商业回报的矛盾,就好比城乡统筹发展的矛盾,解决的方法只能是统筹兼顾。”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建忠说。
重庆农商行超过83%的网点都在主城之外,依托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只能通过做优城市业务来保证股东的回报,来保证自身的良性运行,进而保证支农的可持续性。因此,刘建忠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涉农贷款担保机制,健全政策扶持农村金融的长效机制。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农村金融具有成本比较高、收益低的特点,这样领域的投入应该获得财政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她呼吁,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农村金融的支持和投入。
确定立法保障
“我觉得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三农’的定位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张波表示,虽然农信社改制后依然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不变,但是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不可避免。她认为,不能只靠行政干预和指标考核来保证“三农”的金融支持,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的支农任务。
张波建议,国家应加快对普惠金融的立法,完善顶层设计,明确普惠金融的监管标准和监管主体,以及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普惠金融的配套政策体系,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投入到农村金融领域。
据记者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启动农村金融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并作为立法储备项目纳入2014年工作重点。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待条件成熟时将报请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放宽信贷规模
今年两会上还有不少政协委员呼吁,应当建立更为弹性的监管指标,进一步释放农信社的信贷支农潜力。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提交了《关于对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监管》的提案。他向记者表示,受制于合意贷款规模的调控,不少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难以有效发挥。李卫华建议,应当取消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规模控制,更多地采用间接调控手段,允许其在满足监管指标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存多贷。
对此,张波也有相同的感受。她向记者透露,1月份浙江省农信社存款新增达900亿元,而新增合意贷款规模却只有89亿元。“大量存款受制于信贷规模限制,这与农信社加大支农支小的要求存在一定矛盾。”张波说。
针对这一问题,吴晓灵认为,由于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很久以来是大量的存差行,贷款规模应该循序渐进地放开。“如果马上放开,可能导致突击放款,并不利于这些机构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