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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一些法人通过内部规章制度,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如有些企业规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就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无效。这种限制,对于善意第三人(如合同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职权,无须法人的专门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除非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系。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仅对内部有效,对外无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当然,法人可在事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内部处罚,或者进行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同,实践中常发生混淆。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其产生、变更及职权均有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是法人登记的法定事项之一,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法人代表一般是指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是依法人授权而产生的,法人的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其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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