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企业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此外,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