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企业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好交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运往目的港。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从第二程船运公司的当地代理处提走货物。
我方企业装货后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单位倒闭,货款未收到,后又获悉货物被冒领,遂与B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指出,提单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拒不赔偿。
案例分析:
B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提单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但因为货物是在目的港被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所以B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A与B公司的海运提单属于转船提单。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一般分三种情况: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三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