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杜某于2004年8月将其居民身份证出借给同事黄某用于购买手机,黄某以杜某的名义办理了CDMA手机购买、入网业务和中行长城信用卡代缴代扣话费业务。黄某使用手机一段时间后,将手机转与他人使用,但并没有办理手机过户手续。2006年10月,杜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有信用不良记录,7年内各商业银行对其均不能放贷。后杜某得知该不良记录系由黄某借其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所致,黄某将信用欠款还清。
此后,黄某、杜某多次要求中国银行将杜某不良信用记录删除,但始终未果。杜某遂以黄某、联通公司、中国银行某支行为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中,杜某的不良记录由谁承担责任,不良记录的消除谁说了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出借居民身份证给他人购买手机而拖欠话费,造成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导致出借人被银行记录为“不良信用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银行将他人记载为不良信用人,是一种对他人社会信用程度的贬低性评介。贬低性评介如果没有客观事实根据,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原告杜某并没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银行将其记录为不良信用人,没有事实根据,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但是原告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却是多因导致一果,各责任人都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原告杜某违反法律规定将身份证出借他人,是造成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的原因之一;被告黄某违反法律规定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购买和入网话费信用卡代扣手续,后将手机转让他人使用,没有及时办理手机过户手续,是导致原告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联通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办理该手机入网业务和信用卡手机话费代扣业务中,没有严格审查“办证人”所持的身份证是否是其本人的,也是原因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银行某支行应将原告杜某的个人信用信息准确地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消除在此次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系统造成的原告不良信用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