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01年3月,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一项设备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两个疑点:一是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二是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疑点,可以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甲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并拒付货款。
2.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3.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提醒进口公司在进口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收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