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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曝光“黑名单” “老赖”隐身有点难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环境再受关注
□ 本报记者 胡莹洁

 

  十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建立起“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第一批“失信黑名单”也被同时公布。

  有了法院的保驾护航,“黑名单”不再是非法维权的手段,而是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信用建设成员单位共同实施信用惩戒的良兵利器。

    仅是过了3个月,情形已然不同。

    7月10日,中部某省一家农商行在报纸上登出一则贷款催收公告,公布了300多名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欠余额和保证人等信息。

    公告中称,“这些借款人在xx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已到期,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已逾期。”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立即与银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这则催收公告一经刊出,立刻引来舆论哗然。有律师认为银行此举并不妥当:虽然储户欠款在前,但银行用这样的方式维权,却可能侵犯到借款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然而,时隔三月,同样的行为却可能不再引发争议。

    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建立起“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第一批“失信黑名单”也被同时公布。

    有了法院的保驾护航,“黑名单”不再是非法维权的手段,而是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信用建设成员单位共同实施信用惩戒的良兵利器。

    新规亮相 力挺银行讨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

    发布“失信黑名单”是否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

    对此,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给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但是公布是有限制的,电话号码不公布,家庭地址不公布,因为这些信息的公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执行案件以外的麻烦。”张根大进一步表示,法院对失信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会做技术处理,比如隐蔽4位号码,防止他人利用这些信息来做非法违规的事情。

    除了身份证号码外,同时可以公布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等;若被执行人是组织,则公布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规定》明确指出,以下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黑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六类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有履行能力但规避执行。确认失信者符合这一条件,十分重要。

    除了侵犯隐私权外,银行自行公布“失信黑名单”常受诟病的原因还在于公信力不足。银行在催讨贷款之路上“单打独斗”,很难全面掌握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这也导致有人被冒名贷款而误入“黑名单”的乌龙事件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

    此外,法院查控手段有限,不易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难的另一重要原因。

    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通过法院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合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保证“黑名单”的公平、公正。

    备受关注 效果仍待检验

    尽管《规定》在现阶段对提高法院执行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需看长期实施的实际效果。

    自《规定》出台到正式施行,引发了法律界、金融业及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反响也各有不同。

    “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可谓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在7月《规定》发布之初,便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并将该规定视为首次将执行威慑机制上升为全国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则认为,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从源头对“执行难”案件进行预防和治理,减少新的执行积案产生。“将失信行为公之于众,利用信用惩戒功能减少民事执行案件、规避执行案件、暴力抗执案件。”

    “《规定》的出台挤压了‘老赖’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最终必然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对其中“定向通报机制”的作用充满期待。

    定向通报机制,是指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以便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满怀期待的还有饱受“执行难”案件困扰的农村金融机构。

    “等待法院执行案件,对我们而言,既漫长又繁琐,而且执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中部一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贷经理抱怨说。

    因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他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他认为该制度利用债务人维护自身声誉、商誉的需要,可以使其形成自我压力。

    “尤其在县域,地方上的企业更加注重在当地的形象,一旦上了‘黑名单’,对经营状况的影响也格外明显。”上述工作人员解释说。

    此外,征信机构和潜在的交易对象能够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信用信息,也可以减少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加大其违法成本。

    “自《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加大了信用审查力度。对于前来办理贷款的客户,我们都会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了解其信用记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均以‘信用记录不良’为由拒绝其贷款申请,直至其履行完裁判。”江西省某农商行工作人员介绍说。

    然而,亦不乏担忧的声音。东部某省级联社政策法规部合规科科长则表示,尽管《规定》在现阶段对提高法院执行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需看长期实施的实际效果。同时,还需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跟进,金融机构也应制定多种形式的制裁,使这一制度不致渐渐流于形式。“如果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形成的道德约束,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他解释说。

    他强调,“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相关链接: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程

  1997年,人民银行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

  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治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与公布制度。

  2002年9月26日,建设部公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这是融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为一体的行业征信系统。

  2006年,人民银行建成并正式运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企业和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实现商业银行之间关于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的共享。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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