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某公司职工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严重撞伤。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甲认为是工伤,但公司认为,甲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受到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案中,甲是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的,如果甲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甲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