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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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FOB条件下包装不良致货物受损引发的纠纷


 

事件经过: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然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提货后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了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运输途中发生的。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卖方履约过程的损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绝赔偿时没有道理的,他应该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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