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3年8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经过公证的事项 是否就意味着是合法有效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通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被视为真实的和合法有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就一定是合法的。非法的行为、事实以及内容不合法的文书,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改变其非法的性质。

    第一,《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二,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此外,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仅不能赋予被公证事项以合法性,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上一篇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