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小某拿着其父陈大某的身份证、印章和户口本,以陈大某的名义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陈大某向该农信社贷款2万元,期限为3年,贷款由陈小某提走。后陈小某以其父名义偿还贷款3000元,剩下的贷款至今未还,于是农信社将陈大某和陈小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焦点:
如果陈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则由其父陈大某偿还;如果他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这笔贷款则需由他自己偿还。陈小某的行为究竟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案情分析:
本案中农信社仅凭陈小某提供的陈大某的身份证、印章和户口本就以陈大某的名义贷款2万元,农信社在这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过错。
一是未审查贷款人即陈大某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二是未让陈大某本人到场就签订协议,三是未将贷款2万元发放到贷款人陈大某手中而是给了陈小某。
农信社在陈小某以陈大某的名义向其贷款的过程中具有过错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中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陈小某构成表见代理,陈小某属无权代理,这笔贷款应该由陈小某承担还贷义务。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3.需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