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高行终字第12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湖南长沙玉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2]第09875号作出“恩施玉露”商标注册的裁定,至此备受湖北恩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恩施玉露”商标申请注册历经二年异议、二年行政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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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3日,恩施玉露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期间内,湖南某玉露企业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玉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与玉露公司注册的“玉露及图”未构成近似,并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裁定 “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予以核准注册。玉露公司不服,又于2010年4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又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第09875号裁定,仍然裁定“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予以核准注册。玉露公司仍然不服,又于2012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