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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划拨用地使用权 办理协议出让的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通知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划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使用权人不发生改变);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使用权人变为第三人)。现仅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主要程序介绍如下:

    第一,申请与受理。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国土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包括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第三,出让方案报批。国土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第五,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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