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贯彻执行欧盟保护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的法律,尤其是2006年欧盟颁布的“食品安全卫生一揽子规定”,意大利改变了传统做法,采取“分领域,全方位,整体管理”的食品安全战略,从食品链的源头着手,对生产、加工、进出口、仓储、运输、销售每一个环节均进行全方位监控。在贯彻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同时,采取较欧盟标准更为严厉的食品安全监控系统。
国家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意大利的国家卫生事务中心是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全国性机构,具体事务由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卫生事务委员会执行。意大利卫生部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其下属的卫生检测所、动植物检疫所和食品卫生总局直接主管意大利食品卫生安全,各地方卫生局和卫生部所属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卫生部委托,具体负责监管食品安全事务。
意大利还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卫生事务委员会,均为独立机构,专门对卫生部及其下属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承担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监控和预警职责。意大利卫生部除受两个委员会监督外,还须向社会详细公布食品安全状况。
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意大利还设立了卫生警察。这是一支专门进行卫生检查和打击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警察部队,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反假冒伪劣食品行动小组,享有和其他警察部队一样的权力。
建立食品质量来源追踪系统
不论是本国的食品企业,还是外国的食品企业,都需对食品质量和来源建立档案,这个档案由食品经营者自行建立和保管,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检查。食品档案保存不完整、不准确者将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特殊食品是指针对特殊人员食用的食品,主要指对婴儿、儿童、孕妇、特殊体质人员、实行减肥的人员等食用的食品。这些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保管、运输、销售、进出口均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此,意大利成立了国家营养和饮食控制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这些特殊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矿物质、化学成分构成、功效进行检测,发放特别许可证,实行特别的更为严格的食品档案、标识和追踪制度。
强化经营者自我监管责任
近些年来,意大利法律不断加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经营者自我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如果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需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2.每个食品经营者均应对其经营活动保持透明性,食品经营者在发现食品存在危险时,负有紧急报告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报告或者拖延报告,将视情节被处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者以渎职罪被起诉。3.因食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害的,在诉讼中实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负食品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法院将对食品经营者作出不利的判决。因食品安全造成的人身赔偿和其他产品责任一样,实行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4.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召回,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任何法定义务之一,造成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人员和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起诉渎职罪、过失伤害或者过失杀人罪。
(张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