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工商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企业在作出变更决定后,必须按法律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5号令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2)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实践中,该条第(3)项“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原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原因,拒绝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致使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999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做了修订,将第(3)项修改为:“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案中,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在原法定代表人甲拒不签字的情况下,可以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乙签字,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