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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但未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份合同,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而B企业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不久,B企业要求更改合同价款,遭到A企业的拒绝。B企业便提出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加盖公章,合同不成立,不再履行合同。A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成立,B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作特别约定,因此,合同只要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就成立,支持了A企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合同经常以书面形式(合同书)订立。关于合同书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只要签字或者盖章,二者具其一,合同就成立。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本案中,B企业认为,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成立。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B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成立作特别约定。如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此时,合同必须经签字和盖章才能成立,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A企业与B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如果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B企业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只要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就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在本案中,即使B企业在合同书上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但如果A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比如支付了合同价款,B企业也接受了这笔价款,该合同成立,B企业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订立合同时,最好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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