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浙江温州某公司与国外A公司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验货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运公司是A公司指定的,提单将由船运公司直接给A公司。
我方公司认为这样不合理,因为A公司这样做改变了合同条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了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改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显示,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运公司直接放给客户。按照惯例,船运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运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运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对方同意我方第二个要求,但对于验货方面,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双方只好各让一步。
在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运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后,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分析:
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双方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减少了我方的交易风险。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值得总结:
1.我方要了解银行汇票支付的程序和风险。银行汇票是由某家银行(出票行)出具的指定其代理行支付给汇票上指定人的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信用。虽然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在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因此,比电汇(T/T)风险大。
2.船运公司直接放提单给收货人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船运公司受我方委托装运货物,应在征得我方同意后才可以放提单给收货人,否则,船运公司要承担责任。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一些船运公司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在运输指定货物经常会同意收货人要求将提单直接放给他,这样无疑会损害托运人的利益。因此,我方要求船运公司出具保函(正本)是合理的,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