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货款,一直未还。2011年7月,甲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9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200万元货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已经不存在了,不能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尚未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甲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仍然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利,参加诉讼活动。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将企业法人歇业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同于企业注销、不存在了,进而否认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否认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歇业是企业的一种运行状态,以上两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资格并没有终止,仍然是法律认可的市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有经过注销程序,企业法人资格才会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五十条规定:“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