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化肥全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5年1月联合发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5年11月,又下发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2号),对淡储品种、考核指标、起止时间、利息补贴等内容予以细化。
根据《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是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四)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银行信誉优良;(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成本不分淡储化肥品种,由委托单位统一参照国家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中央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转拨到承储企业。
目前,除中央进行淡储外,部分省市(特别是一些种粮大省)乃至地县都建立了地方化肥淡储制度,具体运作方式与中央淡储基本一致。社有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承储企业条件的,都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承担化肥商业淡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