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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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选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事件经过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约定,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由于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为保证货物按期发出,该出口公司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第二天,仓库便发生火灾,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货物,可该出口公司存货不够,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实际上,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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