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香港一公司协商,约定出口一批罐头,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之后我国公司按期将货物发出,但是由于海运提单上只标注了进口商的名称,没有注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运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外贸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就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包装生锈。货物运回新港后,外贸公司没有仔细检查货物,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直接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其中229箱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外贸公司收到退货通知,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
首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其次,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