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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不容忽视


 

事件经过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国外公司就出口一批水果罐头订立合同。合同规定:出口的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装30听。到约定日期前,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还是30听,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发起诉讼。

案例分析

  法官应判决买方可以提出索赔,但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依据如下: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款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包装条款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是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包装要求所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卖方有义务遵守。而事实上,卖方虽然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即便“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符合价格条款的相关规定,仍不符合“每箱30听”的包装条款规定。因此,卖方要求买方接受全部货物的理由不成立,应依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案例中卖方的交货行为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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