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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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如何选择对外索赔对象


 

事件经过:

  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但货物如期到达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却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不符合进口我国的标准;2.收货公司实收1992箱,缺少8箱;3.有21箱货物虽然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公司决定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进口索赔按照不同的损失责任人,从而不同的责任对象主要有三个类型。

  一是向卖方索赔。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二是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任务或输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订单标明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缺少,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三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运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运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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