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只要认定用工存在,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于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相同的,劳动关系的成立日期比较容易判断。对于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不相同的,劳动关系的成立日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工之日晚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比如,A某是在校大学生,在一次招聘会上,与B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一毕业就可以去上班。A某毕业后,前往B企业报到上班,在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A某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B企业提出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B企业拒绝,认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A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关系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正式用工前,B企业无须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A某在用工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B企业无须承担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用工之日早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比如,甲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乙企业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8月1日,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乙企业改制重组,辞退了甲某。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发生争议,乙企业认为应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甲某认为应从其工作之日算起。甲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从2012年2月1日起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甲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