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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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事件经过:

  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运输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由于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想到货物已经投保,于是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案例分析: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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