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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情况调查

□ 丁 涛

  2012年暑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调研小组先后到浙江武义、东阳、上虞等地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调研。在武义县泉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东阳市兴合枣业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组实地了解合作社的财务、纳税等情况,重点了解了农民合作社对于税收政策的掌握和利用情况。

  财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研的这几家农民合作社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但在财务方面,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普遍还不是很健全,对于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不高,普遍缺少专业的会计人员。主要了解到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首先是合作社账务不健全。一是对于财务核算重视不够。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主要是农民,成员中普遍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对于财务核算普遍重视程度不够。为节约开支,一般很少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散户种植,散户经营,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属于松散型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主要功能只是单一的为种植户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而农户投入的成本,如化肥、农药、种子、运输费用等绝大多数都有农户自行经营,无法向合作社提供正式票据。农民的成本核算意识缺乏,税收政策方面的知识几乎为零。这种状况造成财务核算困难重重,成本的归集、利润的核算准确度不够。因此对利润的分配也就无法实现。二是部分合作社对于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担心多交税。在交谈中了解到,合作社对于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普遍不高。个别合作社甚至担心核算的太清楚可能要多交税。在账务上尽量压缩收入和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有些合作社长期零申报,而没有办理免税手续,从长期看这些行为都会带来税收风险。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其次是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农民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税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营业税的涉农优惠政策等。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合作社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普遍认知度不高,很难有效加以利用。许多合作社为躲避纳税,尽量减少发票的开具。这其实都是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所产生的行为。

  第三,合作社对于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疑问。一是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时是否要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需开具,合作社应如何申请领购该发票?二是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三是有些合作社成员养殖所需的饲料通过合作社进行购买,合作社作为代购代销角色,中间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那所得税如何进行征收及核算?

  就这些问题,调研小组查阅了资料,及时进行沟通和答复。例如: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81号文件中针对合作社免征值税的范围没有代销饲料,因此,销售代销饲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水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如需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先作票种核定申请,确定后再提交购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合作社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是不健全的会计核算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出台的涉及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最重要的应属财税81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之一是财务核算健全。但农民合作社能否享受这些免税待遇,还要取决于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规定: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也意味着,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首先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将免税项目与减税分开,否则不得减税与免税。从上述规定可见,能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合作社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

  二是农民合作社享受免税待遇的前提是办理免税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合作社都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和备案手续。《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管理处理。

  改进建议

  一是多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办理免税申请。财税81号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免税规定,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解决了合作社纳税负担的问题,对鼓励合作社发展起到了扶持作用。尽管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明确了农业合作社免税规定,但农业合作社办理免税申请的很少。对这一政策还需大力宣传,鼓励农业合作社积极办理免税申请。

  税务机关要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合作社及时地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领购手续,在纳税事项上做到一切从简、从速,为合作社敞开方便纳税之门。

  二是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农业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应加强账务规范管理。税务机关也要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三是加强发票管理,防控管理风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票领购时,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购票种、领购版位、领购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对其发票保管适时进行实地核查,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可以按照代管自开管理,对开票情况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及缴销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免税的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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