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的成员社备案制度,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供销合作总社于2013年1月印发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报备时限、备案机构、审核内容、处理方式及督促措施等,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备案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加入供销合作总社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成员单位章程,均应自章程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供销合作总社备案。报送成员社章程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成员社章程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本。
《备案办法》规定,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成员社章程备案工作,作为备案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核监督职责。审核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其相关规定,内容是否适当。对于通过备案审查的,在30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成员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议成员社自行纠正,在自行纠正后重新备案;对于一些制定技术上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由成员社自行处理。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备案部门将通知成员社,限期报送;限期内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鉴于绝大多数省级社章程都是在《备案办法》实施之前通过的,《备案办法》还规定,办法施行之前通过的成员社章程,应在《备案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总社备案。即,省级供销合作社此前通过的章程,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