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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资产


  供销合作社资产,简称社有资产。根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二条规定,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社有资产来源和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可大致分为社员股金、业务经营积累及国家政策扶持。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农民入股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股金。在之后的发展中,供销合作社通过长期经营积累了大量财产。计划经济时期,作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和农村市场的主导力量,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及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烟花竹等商品经营上,享受了国家的特殊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开拓经营,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几十年来,上级社对下级社的发展进行了较多投入,各级政府也给予了不同形式的扶持。

  根据历史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重申了这一政策。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准确理解社有资产的性质,可以与国有资产进行对比:一是所有者不同。社有资产归供销合作社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即全民所有制)。二是所有权的代表不同。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本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特设机构。三是管理者不同。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由政府及其授权的国资委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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