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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合作社发展“瓶颈期”


  合作社发展犹如井喷,却普遍质量不高,两会代表委员“对症下药”,提出对不合格合作社应不予注册、及时整改 

  作为农村重要的新型经营主体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发展呈现井喷之势。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已登记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2007年的15万家,翻了两番。然而记者采访到的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反映,中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一些政策措施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少困难,尤其是用地难、贷款难、税费减免难等问题突出,限制了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此外,近日新华社记者调查反映,有些地方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入社社员数量、注册资金额度水分较大,严重虚胖。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直视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病症1:

  空壳社、挂牌社泛滥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一些农业规模企业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中央农工办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众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少都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的参与,掌握了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空转,或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

药方1:

  要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对发展基础薄弱、成员可信度不高的注册单位不予注册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宣化县东望山乡常峪口联合党总支书记 郭建仁:近年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收益分配、扶持政策上不尽相同,其发展规模和效益也良莠不齐,真正起到带动农户致富、能够持续发展的却很少。他建议,对于带动农户能力较强的合作社,国家要给予重点项目支持,使其发展壮大。同时,还要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在合作社注册登记之前,相关部门应对合作社整体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对发展基础薄弱、成员可信度不高的注册单位不予注册,对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要及时整改。

  记者观察: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门槛太低,凑够5个成员、上网下载一个章程、起一个名字就可以登记。至于这些成员是不是真想合作,有没有相关产业等等,一概不管。现在全国60万家合作社,量已经足够了,今后面临的是如何提质增效的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合作社进行一次梳理,淘汰那些虚假合作社,并提高合作社的进入门槛,确保成立一家显效一家。

病症2: 

  用地难、贷款难、各种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工、仓储等建设用地政策难以落实,已成为当前合作社普遍遇到的“成长的烦恼”。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局限于生产环节的简单联合,亟待培育产、加、销一体的农民合作组织,而加工、销售往往需要相应的厂房、办公用房建设,“没地就建不了厂房,就没法搞加工,产、加、销就是一句空话”。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费减免政策在不少地方也执行不到位,不仅没有优惠,有些地方反而出现了一些乱摊派现象。在国外鼓励合作社发展,一些补贴只有通过加入合作社才能拿到。但是在我国,农业补贴大都是直接给农民,不给合作社。种粮大户补贴也是,种粮大户有,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

药方2:

  要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和实际制约为导向,重点改善主体成长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徐秋芳:要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和实际制约为导向,以改善主体成长环境为重点,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能力和科技应用创新能力。要进一步解决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面临着的土地流转难等问题。在资金上,扩大财政贴息、免息的资金总量。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地方农业担保基金公司,解决钱的问题。同时,在发展方式上,要借鉴国际经验,引导合作社制定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中长期新型主体发展规划。此外,还要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培训力度,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并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人才的培养,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的带头致富和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记者观察:多名合作社负责人呼吁,在大力培育农村新型经营组织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出台一项专门针对合作社建设用地的具体政策。在这个政策框架下,相关部门在操作时就有了具体依据。其实国家及各省层面,已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林业部等7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国家涉农项目,都要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但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办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让相关优惠政策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病症3: 

  内部管理乱 风险不共担   

  东部某省的一家合作社前段时间经历了一场社员“内讧”,原因是普通社员怀疑理事长把盈利私吞了。由于合作社账目不清,究竟是不是理事长本人私吞,已经很难查明了,最终只能不了了之。这家合作社是由农产品销售公司牵头发起,理事长本人也是公司的经理。

  记者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等,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

  除了内部管理的混乱,一些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出现异化,以保底价的利益联结机制非常普遍,为长远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给社员承诺“保底价”,违背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这样做固然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好处,也能迅速扩大规模,但一旦合作社赔钱了,整个合作社也就完了,“一年合作,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例子并不鲜见。

药方3:

  农民要加强联合,要组织更高层次的农民合作社联社,才能持续稳定地增收。要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健全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促成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高层面的联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张晓山:近年来,一些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产品滞销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说明,单个小农无法准确掌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关系,分散的基层农民合作社或协会、基层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县一级政府部门,也无法了解大市场的需求,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同时,在流通体系中,农产品流通组织需要稳定化和规模化。现在大力提倡“农超对接”,但进超市除了要交纳高昂的进场费外,还要求供货单位确定农产品的价格、品质、供货期等,单一的合作社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要呼唤同类合作社打破地域界限,建立地区一级甚至更高层次的农民合作社联社。同时,在合作社联合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和组织体系,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育出整合现有的农村流通体系中各个相关主体的更大的平台。这个平台将成为农产品供需有效对接、政府有效调控市场的抓手,不仅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让市民放心,也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此外,还要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健全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促成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高层面的联合。

  记者观察:当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仍然属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态,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理事会、监事会,重大事项未经民主表决,造成民管的基础不牢;一些合作社约束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凝聚力。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今后应着重规范现有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合作”水平,而不是盲目扩张合作社数量。

  (代表观点由本报记者任智超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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