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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两会·我和代表委员面对面


  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将农金机构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带到了两会现场——

  问题:目前安全便捷的农村金融支付网络已经初步形成,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

  提问方:贵州省锦屏县农村信用联社员工

  解答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   周晓强

  关键词:农村金融支付环境

  答: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广泛覆盖,是一项深受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欢迎的民生工程,应当作为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通过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协调各政府部门主动配合等措施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要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上给予参与机构一定倾斜。 

  金融机构作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开展的主要力量,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通过创造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产品和业务,满足农村地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此外,要主动开放资源,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投入,积极主动地开展助农取款业务联网通用实施推广工作。

  问题:随着国内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银行传统业务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如何开辟新的经营领域,拓展新的盈利渠道,继续实现可持续增长?

  提问方: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

  解答方: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马蔚华

  关键词:商业银行  创新

  答:为了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持续稳健发展,亟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加快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抓紧金融脱媒大趋势下的制度安排研究,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和创新创造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明确赋予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其制订相关监管细则,明确准入标准。建议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养老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保险公司。

  与此同时,经监管机构审查后,对于有较强经营实力、良好声誉和较强风险控制水平的商业银行,允许其进行跨业投资经营,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有效防范不同领域的风险交叉传递。

  第二,建议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银行理财从其法律实质看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的限制,银监会只能在相关监管规定中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相比,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客户而言,其委托管理资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足,缺乏“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地位不清晰,理财投资领域面临诸多限制。为保障银行理财业务长远稳健发展并更好地保障客户利益,建议明确银行可开展财富管理型信托业务,同时将银行理财界定为特定类型的信托业务。

  第三,建议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为了避免商业银行直接涉足实体投资和房地产领域,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仍应维持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禁止性法律要求。

  问题:县域金融竞争压力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遭遇瓶颈,如何突破这一困境、提高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提问方: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员工

  解答方:全国政协委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霍学喜

  关键词:竞争  转型

  答:首先,应从金融产品创新入手,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研发相应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金融需求为市场切入点,以此带动市场份额提升。此外,重视科技力量,学习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改变粗放式经营,加强自身建设,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其次,单纯依靠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解决问题很不现实,还应多与地方政府联系,利用地方政府的派生效应,支持农金机构进一步实现转型发展。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自身潜力,并将其放大,结合政府资源,走集约化发展之路。

  最后,还应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立法,对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竞争,防止经营风险以及提升资产质量均有一定积极意义。

  问题:中小微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不少中小微企业存在担保或抵押品不足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为控制信贷风险,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应如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提问方:安徽省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解答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王  红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贷款

  答: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应该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携手推动,各地方政府大力配合支持,通过推动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此建议:

  地方政府要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一是地方政府要探索建立多类型金融机构参与的、多位一体的、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从各类市场获得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二是坚决贯彻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切实落实减税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三是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一是丰富地方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要大力支持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事业部或信贷专营机构,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给予差别化的监管政策,提高风险容忍度。二是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丰富和完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在内的微型金融机构体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提出建立社区银行的具体标准及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发展,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利率的市场化水平,引导并支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

  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要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合力做好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是要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银担合作。二是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再担保、商业性担保等机构协同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条件、增加担保业务品种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多渠道采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丰富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接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设金融安全网。要坚持发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责任和法律边界。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监管合作机构,厘清工作边界,加强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共同防范、化解和处置辖区金融风险,避免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与社会风险的互相传导。

  问题:近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一些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不规范性,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如何规范其发展?

  提问方:江西省信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员工

  解答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高级经济师   闫冰竹

  关键词:小贷公司  可持续发展

  答:今年,我的政协提案是《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提案》。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国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不足,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6080家,贷款余额为5921亿元,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下一阶段金融服务转型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融资能力弱,后续资金来源匮乏、信用评级体系缺位,潜在性风险难以控制、多头管理,导致监管有效性降低等问题,我有以下建议: 

  探索多元化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一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依据其经营规模与绩效情况制定阶梯化的融资杠杆率。二是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给予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再贷款资格,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三是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弥补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口的同时提升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四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拓宽服务小微企业的深度。

  接入征信系统并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一是建议加快推进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序接入征信系统,同时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数据传输标准和操作规范,将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管理系统,赋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应的查询权限,降低风控成本。二是建立统一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指标、治理结构、战略定位、内部控制、社会绩效等相关质量信息进行评价,既可以提高透明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转制成本;同时也能让小额贷款企业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我完善,形成市场良性竞争,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一是尽快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管主体,建立系统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经营,防范因风险积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建议加大改革力度,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探索实行分类监管、功能监管、审慎监管的综合化监管制度。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制定退出规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下可强制进行停业整顿或由相关部门托管经营,如确实无法实现盈利应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在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问题:悄然出现的民间借贷中介已经开始涉足农村金融领域,对于这一新兴行业,国家是否应该加大规范力度,防止潜在风险产生?

  提问方:安徽省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解答方: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员会副主委、天津市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太利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机制

  答: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日益活跃,借贷中介公司作为新型借贷平台应运而生。虽有效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利用率,为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提供了有效渠道,但仍存在较大风险。比如: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准入机制,催生“全民放贷”现象,以及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

  因此,对规范发展民间借贷中介行业发展,我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尽快立法,明确借贷中介的合法地位。建议针对借贷中介行业进行立法试点和探索,为以后的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成立借贷中介行业协会,借助协会力量加强行业内的自律管理,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其次,确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规范经营审批,有效监管借贷中介的设立、变更、经营等活动。新设立的借贷中介机构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对存量借贷中介机构,由监管部门根据其经营情况尽快进行清理,对违规违法经营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否则通知工商部门给予处罚、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具有犯罪情节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再次,设立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对借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资格、从业人员数量及资质等设置一定标准,规范经营。通过借贷中介进行的借贷活动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设置借贷中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防范借贷中介违规经营的风险。加强借贷中介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和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考查,减少不良贷款。

  最后,分步审批借贷中介的经营范围。在借贷中介机构设立之初,限制其只能提供咨询、对接、协办借款等服务,不能经手借贷双方的资金。待经营一段时间后,如经营良好,且具备资金实力,可以允许其提供借贷担保服务。如前两项经营良好,再进一步允许其以自有资金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放贷业务。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张新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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