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市政府决定成立投资开发区,下发通知要求将划入投资开发区内的A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的人、财、物整体划归投资开发区,与所在地的水利站、环卫所、交管站等单位一并交由投资开发区和当地镇政府管理。市供销合作社认为这种改变基层供销合作社隶属关系的做法,破坏了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侵害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权益,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说明有关政策,并致函省社和总社,请求予以协调解决。经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解释国家相关政策,市政府未将A基层供销合作社划归投资开发区,维持了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现行隶属关系。
本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多,不仅危害到了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稳定,也造成了社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针对这种情况,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中央5号文件下发后,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完整性和财产权益得到了保护。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行政区划调整、乡镇合并、开发区建设等过程中,又出现一些改变供销合作社隶属关系、划转社有资产的现象,侵害了供销合作社的正当权益。
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组织体系、资产性质等存在模糊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不太了解。其一,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视为纯粹的政府部门,随着行政区划调整而调整。其二,供销合作社有独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分为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不能通过行政命令随意改变。其三,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资产,不能视为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转。
2009年11月1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再次强调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各级供销合作社如果在今后遇到案例中的情况,可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释有关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必要时可争取上级社的帮助。